什么是商标合理使用以及商标合理使用的侵权抗辩?

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不侵权抗辩包括商标合理使用抗辩。其中,商标合理使用侵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人在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下,以描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标所有人商标的行为。与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一样,商标合理使用是侵权的重要抗辩事由。

《TRIPS协定》第17条规定,成员可以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如合理使用描述性文字,只要这种例外考虑到商标所有人和第三方的合法利益。本条是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原则性规定。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商标的合理使用:美国《兰厄姆法》第33条规定了商标的合理使用,即使用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对当事人的原产地有合法利益的任何个人姓名,或使用描述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或其地理原产地的名词或图形,均视为合理使用。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713-6条规定,商标注册不妨碍在下列情况下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记:(1)作为公司名称、商号或牌匾,前提是应在商标注册前使用,或第三人善意使用其姓氏;(2)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特别是附件或零件用途所必需的附件,以免混淆其来源。此外,德国商标法第23条和日本商标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商标的合理使用。商标的合理使用

我国对商标合理使用的规定体现在2002年9月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该条规定,注册商标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