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和商标异议的区别

商标争议和商标异议看似只是一字之差,其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商标异议和商标纠纷是常见的纠纷。那么,商标异议和商标纠纷有区别吗?我们帮助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为您提供参考。

商标异议是指当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他人请求商标局拒绝注册该商标,以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但是商标局必须主动提出商标异议才能保留一定时间,需要了解商标异议的流程。

商标异议的特点:

对权利保护提出异议,认为初步审查的商标与注册或者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2.初步审查中对该商标的社会异议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条款或者其他规定。

商标纠纷的特点:

1.申请人必须是以前注册的商标注册人;

2.提出异议的时间为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后一年内;

3.争议中核准使用的两个注册商标的范围必须涉及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或服务);

4.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的批准文字、图形或者组合具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可能性;

在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前,没有以同样的理由提出异议或裁定。

商标纠纷和商标异议有什么区别?

两者有本质的不同:商标纠纷的实质是对早期注册商标者的特殊保护措施;商标异议的实质是初步审查商标的社会异议,包括所有人或在先申请人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相同或近似异议。两者的内容不同:争议的内容是关于权利的争议;异议的内容只是对原核准商标的异议。

申请时间不同:争议应在相关商标注册被核准后一年内提出,即发放《商标注册证》。申请主体不同,争议方特定,即必须是在先注册人;异议将在商标公告发布后三个月内提出。反对者不特定,可以是任何机构、团体、企业或个人,包括前注册人。

提交理由不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必须提交争议。条款或其他规定。

不同机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商标异议不收费。对于产品争议,应当缴纳审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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