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会受到哪些限制?

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样,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商标所有人的意志自由转让。但近年来,企业内部出现商标转让纠纷,部分商标转让行为将消费者与相关商品混淆。因此,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对容易引起混淆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注册商标转让经核准后,应当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与原《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相比,新《商标法》主要对注册商标的转让增加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和要求,即商标所有人应当同时转让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对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

专家表示,商标权的转让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转让,也不同于专利权、著作权的转让。关系到商品的来源和出处,关系到企业的信誉和口碑。因此,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商标权的转让有不同的限制。如德国、美国、瑞典和我国台湾省都要求商标随原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业务一并转让。也就是说,不能只转让商标不转让业务。但日本、英国、法国、巴西、加拿大等国提出,商标权与其附属的商品业务不发生关系,商标权人可以随业务转让商标,也可以不转让。

但是,为了保证受让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法律中有许多规定,即转让不得造成欺骗后果或者使公众对不同来源的商品产生混淆。英国《商标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如果商标转让会或可能引起市场混乱,专利商标局不予批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指出,自由转让应以公众不会误解带有该商标的商品的来源和质量为条件。对此,我国原商标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专家表示,是我国商标转让的做法,但执行并不严格。对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允许商标转让与经营分离,并不意味着转让是任意的。如果转让注册商标可能造成不同厂商的商品混淆或者商品质量下降,或者转让有损于第三人或者公众的利益,法律是禁止的,那么我国的法律就采用申请审批制。根据本条规定,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有关条款还明确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商品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局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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