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有哪些标志?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和记录本准则的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切实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
有委托生产行为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
第二章原材料采购与管理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对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复评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
(1)供应商评价和复评制度应明确供应商评价和复评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内容;
(2)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证书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3)从原材料经销商处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材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者等信息;
(4)合格供应商名单应包括供应商名称、原料及商品名称通用名、许可证文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评价日期等信息。
企业统一采购原材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分支机构应当复制并保存前款规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单和供应商评价记录。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验收制度和标准,对采购的原材料逐批进行检验或测试:
(1)原材料采购验收制度应规定采购验收流程、检验要求、检验要求、原材料验收标准、不合格原材料处置、检验记录等内容;
(2)原料验收标准应明确原料通用名、主成分指标验收值、卫生指标验收值等。,卫生指标的验收值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企业采购实施行政许可的国产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核对许可证书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填写并保存检验记录;
检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检验内容、检验结果、检验人员等信息;没有许可证证书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证书,或者经检验许可证证书编号虚假的,不得验收或者使用;
(四)企业采购已注册或注册管理的进口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一核对进口许可文件编号,填写并保存检查记录;检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检验内容、检验结果、检验人员等信息;进口许可证无文号,或者经检验进口许可证文号虚假的,不予受理或者使用;
(五)企业采购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原料的,应当按照原料验收标准逐一核对供应商提供的该批次原料的质量检验报告;没有质量检验报告的,企业应当逐批对原材料的主要成分指标进行自检或者委托检验;不符合原材料验收标准的,不得验收或使用;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自检结果和委托检验报告应归档;
(六)企业应当每三个月至少选取五种原料,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其主要卫生指标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对原料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并保存检测结果和评价报告;委托检测的,应当取得并保存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附表的复印件。
第八条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原材料采购台账。原材料采购台账应当包括原材料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名称、联系方式、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或者检验信息、采购日期、经办人等信息。
采购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仓储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仓储记录:
(1)原料储存管理制度应规定储存位置规划、堆放方式、堆放位置标识、仓库库存、环境要求、有害生物预防、仓库安全、储存记录等。
(2)入库记录应包括原料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日期、供应商简称或代码、入库数量和日期、入库数量和日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一垛一卡”的原则对原材料进行垛牌管理,垛牌应当注明原材料名称、供应商简称或代码、总垛数、使用数量、检验状态等信息。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维生素、微生物、酶制剂等热敏性物质的储存温度进行监测,并填写和保存温度监测记录。监测记录应包括设定温度、实际温度、监测时间和记录人等信息。
监测中如发现实际温度超过设定温度范围,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按危险化学品管理,亚硒酸钠和其他饲料添加剂的储存室或柜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用双锁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原材料的种类、储存时间、保质期、气候变化等因素,建立长期的原材料质量监测制度,并填写和保存监测记录:
(1)质量监控体系应规定监控方式、监控内容、监控频率、异常情况定义、处置方式、处置权限、监控记录等内容;
(2)监测记录应包括原料名称、监测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法、处置结果、监测日期、监测人员等信息。[3]
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制定工艺设计文件,设定生产工艺参数。
工艺设计文件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说明和生产设备清单。
生产工艺至少应设置以下参数:粉碎工艺应设置筛网孔径,混合工艺应设置混合时间,制粒工艺应设置回火温度、蒸汽压力、环模规格、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膨化工艺应设置回火温度和模板孔径。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工艺流程,制定以下主要操作规程:
(1)配料岗位操作规程(指生产过程中预配料或混合微量原料得到的中间产品),规定配料原料的收集和验证、配料原料的放置和标识、称重电子秤的校准和验证、现场清洁卫生、配料原料的收集记录等内容;
(2)小料预混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载体或稀释剂的收集、投料顺序、预混时间、预混产品的分装和标识、现场清洁卫生、小料预混记录等。;
(3)《小料发放和复核岗位操作规程》,规定了小料发放、小料复核、现场清洁卫生、小料发放和复核记录等内容。;
(4)八角投料岗位操作规程,规定投料须知、堆放位置、感官检查、场地清洁卫生、八角投料记录等。
(5)破碎岗位操作规程,规定了筛锤的检查和更换、破碎粒度、破碎物料的进货检验、给料机和磁选设备的清洁、破碎作业的记录等。
(6)中控岗位操作规程,规定了设备开关、微机配料软件启动及配方验证、搅拌时间设定、配料误差验证、进料验证、中控操作记录等原则。
(7)制粒岗位操作规程,规定了设备开闭原理、环模和分级筛的更换、破碎机滚动距离的调整、制粒机的润滑、回火参数的监控、设备(制粒室、调质器、冷却器)的清洁、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制粒操作记录等。
(8)《膨化岗位操作规程》,规定了设备开、关的原则,回火参数的监控,设备(膨化室、调质器、冷却器、干燥器)的清洁,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膨化操作记录等。;
(9)包装岗位操作规程,规定了标签和包装袋收集、标签和包装袋检查、感官检验、包装重量检查、现场清洁卫生、包装操作记录等内容。
(十)生产线清洗操作规程、清洗原则、清洗实施及效果评价、清洗材料放置及标识、清洗材料使用、生产线清洗记录等。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工艺流程制作生产记录表,填写并保存相关记录:
(一)小额原料领用记录,包括小额原料名称、领用数量、领用时间、领用人等信息;
(2)小物料配料记录,包括名称、理论值、实际称量值、配料数量、运行时间、配料等信息。;
(3)小料预混料记录,包括名称、重量、批次、搅拌时间、操作时间、操作者等信息;
(4)小件物料投料和复检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接收批次数、投料批次数、重量复检、剩余批次数、操作时间、投料人等信息;
(5)大料的投料记录,包括大料名称、投料量、感官检验、操作时间、投料人等信息。
(6)粉碎操作记录,包括物料名称、粉碎机编号、筛网规格、操作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
(七)大料配料记录,包括配方号、大料名称、配料仓号、理论值、实际值、操作时间、配料方式等信息;
(八)中控操作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配方号、清洗物料、理论产量、成品仓号、洗仓情况、操作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
(9)造粒操作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造粒机号、造粒仓号、回火温度、蒸汽压力、环模孔径、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孔、感官检验、操作时间、操作者等信息。
(10)膨胀操作记录,包括产品名称、回火温度、模板孔径、膨胀温度、感官检验、操作时间、操作者等信息;
(十一)包装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实际产量、包装规格、包数、感官检验、头尾包数、作业时间、操作者等信息;
(12)标签收集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收集数量、轮班消耗、损坏数量、剩余数量、收集时间、收集等信息;
(13)生产线清洗记录,包括班次、清洗材料名称、清洗材料重量、清洗过程描述、操作时间、清洗人员等信息;
(14)清洁材料的使用记录,包括清洁材料名称、生产班次、清洁材料用途说明、使用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
第十七条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
(一)按照“先无毒品,后有毒品”的原则;
(二)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生产后,不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或者改变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的,应当清洗生产线;如果清洗材料重复使用,应明确标记并放回相同品种的产品中;
(三)盛装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及其中间产品的器具或者包装应当有明显标志,不得混用;
(四)设备应定期清洗,及时清除残料、积尘等残留物。
第十八条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部污染:
(一)生产车间应有防鼠、防鸟等设施,地面平坦,无积垢;
(2)原材料、中间产品、返工物料、清洗物料、不合格品等。在生产现场应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三)保持生产现场整洁,及时清理杂物;
(4)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润滑油和清洗剂;
(五)不得使用易碎、易断、易生锈的物品作为称重或盛放设备;
(六)饲料生产过程中不准进行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配方管理制度,对配方的设计、审核、批准、修改、传递和使用进行规范。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签管理制度,规定标签的设计、审核、储存、使用和销毁。
产品标签应存放在专门的仓库(柜)中,并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对生产配方中添加比例小于0.2%的原料进行预混合。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混合均匀度的要求确定产品的最佳混合时间,并填写和保存最佳混合时间的实验记录。实验记录
应包括搅拌机编号、搅拌材料名称、搅拌次数、搅拌时间、检验结果、最佳搅拌时间、检验日期和检验员等信息。
企业应按产品类别(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每6个月至少验证1次混合均匀度,并填写和保存混合均匀度验证记录。验证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搅拌机编号、搅拌时间、检验方法、检验结果、验证结论、检验日期、检验人员等信息。
搅拌机修理投产前,应按前款规定验证搅拌均匀性。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制定粉碎机、混合机、造粒机、膨胀机、空气压缩机等关键设备的操作规程,填写并保存维修记录:
(1)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应明确采购与验收、档案管理、操作、维护、备件管理、维护记录、维修记录等内容。
(2)设备操作规程应规定启动前的准备、启动和停机、操作步骤、停机后的安排、日常维护等内容;
(3)维护记录应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维护项目、维护日期、维护人员等信息;
(4)维修记录应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维修地点、故障描述、维修方式及效果、维修日期、维修人员等信息。
(5)关键设备实行“一机一档”管理,档案应包括基本信息表(名称、编号、规格、生产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维修记录、保养记录。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生产设备和辅助系统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当通过安全检验;应定期验证或校准测量设备,如测量秤、地磅和压力计。[3]
第四章产品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现场质量检查制度,填写并保存现场质量检查记录:
(一)现场质量检查制度应当明确检查地点、检查内容、检查频率、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法、处置权限、检查记录等内容;
(2)现场质量检查记录应包括检查地点、检查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法、处置结果、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检验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资格和职责、样品抽样和检验、检验结果的确定、检验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产品质量检验证书的签发等。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出厂检验,并填写和保存产品出厂检验记录;检验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或编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计算公式中符号的含义和数值、检验结果、检验日期、检验人员等信息。
产品出厂检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企业每周应当从产品中抽取至少五批产品,自行测试下列主要成分指标:
(1)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
(2)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两种或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3)复合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4)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粗蛋白、粗灰分、钙、总磷。
主成分指标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建立分析天平、高温炉、干燥箱、酸度计、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主要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档案,填写并保存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一)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应规定启动前的准备、启动顺序、操作步骤、关闭顺序、关闭后的安排、日常维护、使用记录等内容;
(2)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应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或编号、使用日期、样品名称或编号、检验项目、开始时间、完成时间、操作前后仪器设备状态、使用者等信息。
(3)仪器设备实行“一机一档”管理,档案应包括仪器基本信息表(名称、编号、型号、生产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说明书、采购合同、操作规程、使用记录等内容。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明确采购、储存要求、入库、使用和处理等内容。
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和检验溶液的使用应符合GB/T601、GB/T602、GB/T603和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
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危险化学品储存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储存数量和日期、储存数量和日期、保管人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每年选择5个检查项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验证检查能力,并对验证结果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一)与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和比对;
(二)使用外购标准物质或高纯化学试剂进行检验和验证;
(三)在实验室内对不同人员、不同仪器进行检验比对;
(四)对留样进行复检;
(五)利用检验质量控制图等数理统计方法识别异常数据。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对每批产品进行留样观察,并填写和保存留样观察记录:
(1)留样观察制度应明确留样数量、留样标识、存放环境、观察内容、观察频率、异常情况的界定、处置方法、处置权限、过期样品的处置、留样观察记录等。
(2)留样观察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或编号、生产日期或批号、质量保证有效期、观察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法、处置结果、观察日期、观察者等信息。
样品的保存时间应超过产品保质期1个月。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不合格品处置记录:
(1)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应规定不合格品的定义、标识、贮存、处置方法、处置权限、处置记录等内容;
(2)不合格品处置记录应包括不合格品的名称、数量、原因、处置方法、处置结果、处置日期和处置者等信息。[3]
第五章产品的储存和运输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仓储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仓储记录:
(1)仓库管理制度应规定仓库位置规划、堆码方式、堆码位置标识、仓库库存、环境要求、防虫、仓库安全、入库记录等。
(2)出入库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或等级、生产日期、入库数量和日期、入库数量和日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
(3)不同产品的堆放位置之间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四)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应隔离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装载产品前,应当对运输工具的安全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企业使用罐装汽车运输产品,应当专用汽车,并随车附有产品标签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装运不同产品时,应清洁储罐。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产品销售台账。销售台账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方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信息。
销售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3]
第六章产品投诉和召回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客户投诉处理记录:
(一)投诉处理制度应当规定投诉受理、处理方式、处理权限、投诉处理记录等内容。;
(二)投诉处理记录应当包括投诉日期、投诉人姓名和地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投诉内容、处理结果、处理日期、处理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填写并保存召回记录:
(一)召回制度应当规定召回过程、召回产品的标识、保存和召回记录;
(2)召回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召回产品用户、召回数量、召回日期等信息。
企业每年至少进行1次产品召回模拟演练,对演练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并编写模拟演练总结报告。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召回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填写和保存召回产品处置记录。处置记录应包括处置产品的名称、数量、处置方式、处置日期、处置者和管理者等信息。[3]
第七章培训、健康和记录管理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对职工进行两次饲料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并填写和保存培训记录:
(1)人员培训制度应明确培训范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考核方法、效果评估、培训记录等内容;
(2)培训记录应包括培训对象、内容、教师、日期、地点、考核方式、考核结果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工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管理制度,规定记录表格的编制、格式、编号、审批、发放、修订、填写、归档和保存期限。
除本规范明确规定保存期的记录外,其他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