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名称标注有什么要求?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食品名称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2、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规定食品名称的,应当使用通用名称或者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通用名称。
3.在标注新名称、陌生名称、音译名称、品牌名称、地域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时。规定名称或者分类名称应当在标明名称的相邻部分用相同的字号标注。
4.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混合而成的食品,外观统一,不易分离,其名称应反映该食品的混合性质和分类(类别)名称。
5.以动植物食品为原料,采用特定加工工艺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标明人工、模仿或者普通等字样,并标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别)名称。
6.食品商标标签应当标明食品的产地。粮食产区按行政区划分为地级市。
7.食品商标标签应当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并对产品质量负责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