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相关规定

中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检查通信时,除因国家安全或者侦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处理。被害人通过信息网络告知人民法院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盗窃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和财产权益。

扩展数据:

尊重公民隐私是信息时代的底线。

互联网的数据时代已经到来,尤其是以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为背景的工业4.0革命。数据信息已经逐渐取代用户活跃度和流量,成为核心价值取向和互联网平台竞争的主要资源。

在网络公司激烈的数据竞争中,公民的数据和信息安全趋于物化。一些知名网站通过网民协议中的“霸王条款”,采取变相侵占、冒用大数据等非法交易手段,严重侵害了用户隐私和国家安全。

数据权作为一种新的人格权,源于隐私权,是公民民事权利的重要客体。它的所有权属于公民自己,而不是网站。

我国网络安全法重申了公民数据信息的自主控制权,这不仅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和退出权,还包括网站保障公民数据信息安全的义务、告知义务、警告义务和变更义务。

实践中,一些网站打着网民协议的幌子,将对公民合法权益至关重要的隐私协议“隐藏”在复杂的格式条款中,以“瞒天过海”的方式骗取用户信任。这种表面上露骨的抓取公民数据的行为,已经成为一种“商业惯例”。

在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公民成为数据攫取和掠夺的对象,大量私人信息被非法窃取、交易和购买。

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侵犯公民隐私犯罪的具体标准和类型,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置于法律保护的最高层次,为侵犯公民数据权行为划定了刑法底线。

但两个法院的司法解释重点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明偷”、“明抢”,对滥用格式条款、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暗偷”、“暗抢”影响不大。

这是因为,作为民事权利,用户也有自我惩罚的权利。一旦网站搬出已经被用户授权的“隐私条款”作为抗辩理由,刑法很难认定其为犯罪行为。

因此,近日,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标准委四部门依据《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上十大网络服务的隐私条款进行了审查,并督促这些网络平台进行整改,从根本上确保公民的数据权利始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必须强调的是,个人信息和大数据性质不一样,适用的法律也不一样。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类信息。

个人信息的性质属于公民隐私范畴,非法收集、使用或交易将承担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大数据信息是不能直接或间接识别自然人特定身份的数据信息,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大数据作为知识产权,独立于公民个人隐私权,是数据信息时代的重要产物。产权人当然可以依法交易和使用。

现实中,一些网站有意混淆大数据和个人信息的界限,对个人信息进行包装,或者干脆通过非法手段进行“脱敏”,然后以大数据的名义进行交易和使用。这是典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从技术角度讲,个人信息转化为大数据确实是可能的,但必须“脱敏”,即必须通过法律标准和程序将用户可识别信息“不可逆地去除”。

“脱敏”操作在实践中存在两大问题。一是缺乏统一的法律标准,可识别的信息成分残留在大数据中;第二,存在数据“可逆”的可能性,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标准和程序。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互联网时代的数据权比隐私权更加突出,突出了用户对自己数据的“控制权”。除了用户知情权等伦理权利,我国网络安全法还专门明确了用户对自己数据的“自主决定权”。

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双方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改正。网络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改正。

删改权是公民隐私权在互联网数据领域的延伸和发展,与知情权、选择权相结合,形成了信息时代公民数据权利的法律底线。

人民网-尊重公民隐私是信息时代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