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企业名称争议的行政解决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表现形式商标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文字商标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与市场主体和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相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1,在企业名称中注册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2.将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字号的文字注册为商标;3.将企业名称的缩写注册为商标。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是:从内部因素来说,是因为二者具有相同的业务标识功能。企业名称是企业的标识,商标是产品或服务的标识。两者都是有标记的知识产权,是企业商誉的重要载体,是企业开拓市场的重要工具。经营者引导消费者识别产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并通过其判断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从外部因素看,企业名称和商标的注册管理虽然在工商部门,但经营管理是在工商部门内部按照不同的专业和标准进行的,尤其是企业名称按照管辖范围进行不同级别的注册。二。解决争议的原则和行政途径及程序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有两个基本原则可以遵循:一是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原则,二是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因此,企业在权利的取得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在权利的使用上利用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的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显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与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相混淆(包括可能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法予以制止。”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更正已经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二)商标已经注册,企业名称已经注册;(三)自商标注册或者企业名称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包括已经提出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注册不在此限。在商标与企业名称争议的处理程序上,根据《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部门承办;企业名称需要变更的,由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实施,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部门承办;需要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决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使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造成混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