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对商标转让有影响吗?
法律分析:可转让。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被撤销企业的商标仍可转让。企业被撤销后一年内,接受企业财产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成为该注册商标新的专用权人。被依法撤销是企业终止的原因之一。企业被撤销后,原企业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不自然转移。依法继承其商标专用权的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持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手续。企业注册商标自注销之日起1年期满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三)没有明确的异议、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第二十七条商标局应当及时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发送异议方,并限定在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复。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的决定。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或者答辩中声明,并在提交商标异议申请或者答辩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但是,期间届满后产生的证据或者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间届满前提交的,在期间届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可以在将证据交由对方当事人质证后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