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广播电视台的播出规定

一、凡在我台播出的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广告公司或广告主到达州市广电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联系广告业务应出具下列手续:广告主给广告公司的广告委托代理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其中药品、保健品、化妆品、食品、医疗及器械、农药(种子)、招工(生)信息、房地产信息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合法证明。

二、本台广告一律实行款到后播出。广告的播出、变更及撤销须提前与广电广告公司联系。撤播的广告,按合同金额扣20%的违约金。

三、凡由我台修改的广告,酌收服务费。需我台拍摄、制作的广告,应提前三天联系,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拍摄和制作费。

四、指定具体位置播出的广告,首尾头条加收20%,第二条加收15%,第三条加收10%。

五、凡在我台播出的广告提前或延后未超过30分钟的,视为合同约定时段,如超过30分钟,则视为最邻时段,并按最邻时段收取费用。

六、在我台播出的广告一律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广告长度。

七、在我台播出的广告,其质量必须符合我台各项技术指标。

八、本台的广告播出记录即为播出证明。广告提供者对广告播出情况如有异议,必须在播出后一月内提出。如有漏播、错播广告,提供者必须出具国内注册的广告监测公司的监播报告,我台在相应时段补播同数量的广告。因本台节目临时调整或机器故障及不可抗拒因素而影响广告正常播出,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规定从二○一一年元月一日起执行,以前印制的达州广播电视台广告播出有关规定停止使用。

十、以上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本台达州市广电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