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有哪些禁用条款?

商标的禁用条款有:

1、同中华人民***和国的的国名、国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2、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

3、带有民族歧视、性别歧视等性质的标志;

4、其他商标的禁用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二项、第六至八项、第二款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