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代码制度,准确反映本市组织机构信息,完善社会监督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办理、应用和管理组织机构代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赋予本市组织机构的唯一、不变的标准代码标识。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代码主管部门)。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码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各行业、各部门应当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当申请代码登记。获取代码证书:

(一)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二)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

(三)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外省市机构;

(五)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第七条组织机构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批准其成立或者登记的同级代码主管部门申请代码证书。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有效证件之一:营业执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文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渔业文件或者批准证书,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表。第八条代码主管部门应当对组织机构提交的相关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相关登记事项,符合要求的,在七日内给予组织机构代码并颁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代码证书,并应当说明理由。第九条组织机构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一)工商企业年检和变更登记;

(2)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和变更登记;

(三)社会团体年检和变更登记;

(四)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换证、验证和年检;

(五)统计登记和变更登记;

(六)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补发、验证和年检;

(七)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申请外汇业务和国内贷款业务;

(八)企业标准备案、商品条码注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许可、产品质量认证和体系认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纤维检验;

(九)申领车辆牌照;

(十)产权登记、变更登记、国有资产年检和注销、国有资产统计和资产评估;

(十一)商标注册和广告业务;

(12)进出口报关;

(十三)按照组织机构代码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事项。

各行业、各部门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发现代码证内容发生变更或过期等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完善相关程序,并及时通知代码主管部门。第十条代码证是组织机构代码识别的法定载体,自颁发之日起四年内有效。组织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持代码证书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更换手续。第十一条组织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地址、组织类型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登记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或者登记证书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代码证,并交回原代码证。第十二条组织机构依法终止或者注销的,应当向发证部门办理代码注销手续,交回代码证书。第十三条组织机构代码证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在15日内将原证书声明作废,并向原代码颁发部门申请补发证书,代码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予以补发。第十四条代码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年度检验,所有组织机构应当在当地代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年度检验。代码主管部门根据组织提交的年检材料,对相关信息进行年审登记,确认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在证书的年检记录栏加盖年检印章。第十五条代码部门负责采集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的基础信息,根据组织机构情况分配代码,登记代码信息变更,实行集中网上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