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商标摊销期

转让或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法定有效期和受益期较短的原则进行摊销(如发明专利权的法定有效期为15,注册商标的法定有效期为10);法律未规定使用年限的,法律或企业申请未规定或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的受益年限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少于65,438+00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果预计使用寿命超过相关合同规定的使用寿命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寿命,无形资产的摊销寿命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

法律未规定合同约定受益期的,摊销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受益期;

(2)

合同没有约定受益期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期限的,摊销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

(3)

合同规定了受益期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期限的,摊销期限不得超过受益期限和有效期限中较短的期限。

合同没有约定受益期,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的,摊销期限不得超过10年。

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款: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