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提交。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时,质押成立。

(一)应提交的申请文件:

1.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注册商标专用权主合同和质押合同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4.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质押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质押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质权人和出质人已就质押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相关书面批准文件的,申请人可以不再提交;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由翻译单位和译者签字盖章确认。

(2)具体要求

1.按申请表中的要求逐一填写,必须打印或打印。以一个以上商标出质的,应当在一份申请书中列明,相同和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出质。

2.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盖章,或者由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加盖代理人的印章。

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质押注册商标清单(注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和专用期);

(五)担保范围;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4.注册商标专用权主合同和质押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无法定代表人签字,需有本人签字的特别授权文件。

(三)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注册申请齐全,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应当受理。受理日期为登记日期。商标局应当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明》载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质权人的登记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押登记期间、质押登记日期。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商标局领取,也可以邮寄。直接领取的,由办理出质登记的代理人或者其授权人领取,见证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授权文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明》邮寄或者寄送给商标代理机构。

(4)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投递和方便联系。

2.出质人姓名与商标局档案中记载的姓名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其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局不予注册。

3.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注册。

4.商标专用权被撤销、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商标局不予注册。

5.商标专用权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商标局不予注册。

6.用于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正在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备案,我局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的,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继续办理上述申请的,应当向我局出具书面同意文件;如质权人不同意继续申请,出质人应向我局撤回上述申请后,再向我局申请质押登记。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申请经我局核准的,质权人还应向我局出具书面文件,表明其知晓相关备案内容。

7.有多个注册商标出质的,出质登记期限不得超过提交出质登记申请时专用权最先到期的商标的专用权期限。如果质权人同意质押的注册期长于部分注册商标的专用期,则需要向我局提交其书面同意文件。(一)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变更登记事项的协议或者相关证明文件;

(四)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明原件;

(五)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相关文件。

出质人(名称)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人名称。

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应当交回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并加注,或者补发《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展期、主债权不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押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在质押登记期限届满前持下列文件申请延期登记:

(一)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期限延长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四)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明原件;

(五)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相关文件。

商标局受理延长质押登记期限的申请后,应当将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附记,或者补发《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持下列文件申请注销:

(一)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押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押登记协议或合同完成证明;

(四)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明原件;

(五)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相关文件。

质押登记期限届满后,质押登记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