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有哪些注意事项?
1,平面设计产品包括很多种类,比如贴纸、纺织品、壁纸等等。对于标签、扁平包装袋等产品,如果扁平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使公众识别所涉及的产品和服务的来源,则产品的外观设计将被认为起到了主要的标识作用。但是纺织品和壁纸通常是装饰性的,所以不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2.简要描述主要是对图片或照片无法准确表达的内容进行补充。简要描述必须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用途、设计要点,并指定最能展示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产品用途主要用于确定产品的分类号,尤其是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由于外观设计的分类依赖于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或照片,分类器有时不能依靠图片或照片给出正确的产品分类。因此,申请人有必要在简要说明中说明产品的用途。比如桌椅等日用品,有时候仅仅依靠图片或者照片,分类器可能无法确定是小摆设还是家具。设计点是指不同于现有设计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和组合,或者是颜色与形状、图案或零件的组合。比如产品的造型是新设计,可以写成“设计的关键点在于产品的造型”;再比如一件纺织品的图案是新的,可以写成“设计点在于正面视图上的图案”;如果产品某一部分的设计是新的,可以写设计点在于该部分(形状或图案等。).总之,设计要点主要体现产品外观设计的创新。需要注意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必须通过图片或者照片来体现,设计点不能描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本身的形状、图案或者颜色。“指定一幅最能显示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仅用于专利公报的出版,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无关。此外,如果有保护颜色或省略视图的请求,也应在简要说明中声明。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涉及两项以上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最多不超过10项)的,申请人必须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以判断组合申请的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相似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省略视图的,申请人通常应当说明省略视图的具体原因,如对称或者相同;如果大型设备缺少仰视图,可以写成“省略仰视图”。对于印花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如果存在单位图案连续的两条边或连续的四条边等无限边界,应在简要说明中说明。如果产品是细长物品,如果图片或照片不能完整、清晰地展示产品,可以采用省略号画法,但应在简要说明中注明。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采用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申请人可以在简要说明中注明,如采用高度抛光材料制成的产品。如果设计产品属于一套完整的产品,如果图片或者照片不能清楚地显示每套,可以在简要说明中写明每套对应的产品名称。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广告语言,也不得用于解释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3.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提出原则上是一件外观设计和一件申请。新修订的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可以合并申请的两种情况(即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并按照一件申请收费):(1)对同一产品作出的两项以上类似外观设计;(2)成套产品。(1)相似的设计必须针对同一产品。一般来说,经过整体观察,如果其他设计与基础设计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设计特征,而它们之间的差异通常是局部的细微变化、这类产品的通常设计、设计单元的重复排列或仅是色彩元素的变化等。,它们被认为是相似的设计。(2)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属于同一品类、相互独立的产品组成,每个产品具有相同的设计理念,每个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每个产品组合在一起能体现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如咖啡杯、咖啡壶、奶壶、糖罐等组成的咖啡用具。应当指出的是,一项涉及一整套产品的专利申请不能再包含某一套或全部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类似外观设计。4.根据新修订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通过冲突性申请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冲突性申请包括“本人或者他人在申请日之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之后记载的专利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