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中文标签的法律规定
1,产品应有检验证书。
2.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工厂名称和地址。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产品也必须有中文标志。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和等级的,还应标明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包装食品一般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储存期限。
5.对有可能损坏产品本身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标明“R”或者“注”。
7、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可以在产品上注明。
8.制造商应在产品或其说明和包装上标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和名称。我国现行标准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地方标准(DB)和企业标准(QB)四个层次。
9.获得国家相关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者合格认证标志。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以下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2.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并相应地用中文标明;需要让消费者提前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提前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
4.限制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确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6.进口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如果依法应该有说明书,也应该有中文说明书。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特点难以加贴标签的裸装产品,可以不加贴产品标签。
一、进口货物需要办理的手续
签订进口代理合同→办理相关许可证→开立信用证(电汇)→对外交货→审核进口单证→换单→三检商检→预记报关单→审核海关价格→缴税→海关查验→放行货物→提货→动植物检验检疫→交货入库→留存结算单证→完工。
二、报关的主要单证如下。
1,进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货物报关单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就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作出书面陈述,以要求海关按照适用的海关制度为其货物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件。
3.与报关单一起提交的货运和商业文件。
任何通过海关的进出口货物都必须向海关提交填好的报关单。同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货运和商业单据,并接受海关审查提交的单据是否一致。
海关检查无误后,盖章作为提货或发货的凭证。
与报关单同时提交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有:海运进口提单;海运出口提单(需报关单位盖章);陆运和空运提单;货物发票(份数比报关单少,需要报关单位盖章等。);货物装箱单(份数等于发票,需要报关单位盖章)和根据具体货物的专用单据。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海关认为有必要,报关单位还应提交贸易合同、订单卡、原产地证书等。
此外,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或免检的货物,在向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结手续后,应随报关单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4、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境的法律凭证。进出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具有允许进出口性质的各种证件和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向海关提交的许可证并不是一直固定的,国家主管部门会随时调整发放,所以要时刻关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应当符合;
(二)具有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但说明产品使用性能存在缺陷的除外;
(三)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的产品标准,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2)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并相应地用中文标明;需要让消费者提前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提前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
(4)限制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特点难以加贴标签的裸装产品,可以不加贴产品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九十七条进口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如果依法应该有说明书,也应该有中文说明书。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和国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