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的商标让别人加工。
法律分析:在定牌过程中,加工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将商标贴在商品上。这种附着行为只是加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并不是“使用”商标。加工方只是根据加工合同收取一定的加工(劳务)费,其加工的产品所有权仍属于委托方,委托方对外销售。客户才是真正的商标使用者。加工方未加工超出许可加工合同要求的数量和范围的产品,不通过使用该商标获得收益,也不通过使用该商标损害委托方(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益。因此,加工者在定牌过程中给商品附加商标的行为,不属于实现商标功能的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商标的使用:“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该规定只明确了商标使用的对象和范围,没有指出商标使用的目的。在执法实践中,如果看不到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等载体上,则认定为“商标使用”,还应考虑“使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