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商标侵权
认定商标侵权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在认定上,需要依法认定和依职权认定。所谓依法认定,是指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所谓依职权认定,是指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委托的职权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法律规定不清,职权范围内难以认定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逐级请示,并附上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报上级机关认定。要认定商标侵权,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遵循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
商标专用权是通过注册产生的,经过法定程序和严格审查。因此,商标专用权成立后,在被撤销前,即使认为该商标注册不当,也应在法律范围内予以保护。根据《商标法宝运用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撤销前作出并执行的决定不具有溯及力。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在法律规定的六个月宽限期内,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仍未申请续展,或者续展申请被驳回后,他人在此期间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原注册商标所有人申请续展并获得批准,在此期间他人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二、对近似商标的合理判断
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相比,在文字的字体、读音、含义、构图、色彩或者文字、图形的整体结构等方面,容易对消费者产生商品来源误导的商标。判断一个近似商标,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从商标的音、形、义三个方面,结合构图、色彩、整体结构等因素,结合孤立观察、整体观察、重要观察进行综合判断。在判断中,应当基于消费者可能将商品来源误认为基本条件的可能性,而不是基于有必要的事实。
判断商标的近似性应以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为准,而不是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因为有时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并不完全相同。值得指出的是,在商标近似的判断上,注册和管理的标准是一样的,但在办案中有时会略有不同,因为注册是静态判断,管理是动态判断。比如“00l”是一家企业在电视接收线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另一家企业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CCT”商标,并向商标局提交了注册申请。从注册的角度来看,“CCT”与“001”并不相似,但从管理的角度来看,实际使用的“CCT”的字体和排列在整体外观上与“001”相似。
第三,正确判断同类商品
类似商品是指在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情况下,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者、销售渠道等方面近似,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解的商品。判断类似商品,前提是商品之间的关系,考虑商品与商标的关系。功能和用途相同,消费者和销售渠道相同的商品,一般被认定为类似商品。但是,如果商品的原料、生产企业等因素能够明确标明商品的来源,消费者不会误认,则不应认定为类似商品。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是同一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认定该商品和服务近似。
以便于登记和管理;我国采用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将商品和服务分为42类,每类又分为若干组;同时,商标局也有区分类似商品的内部标准。上述两个标准虽然不是划分类似商品的依据,但可以作为鉴别类似商品的参考。从实际情况来看,商品和服务有上千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需求的变化,有些商品和服务在分类表和区分表中没有反映出来。而且,过去相似的现在不相似,过去不相似的现在也可能相似,不是所有同类和群体都相似,也不是不同阶层和群体都不相似。这个在管理上需要具体分析,和注册掌握的标准一致。判断类似商品应以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准,而不是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
四、不要选择质量低劣的商品。
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符号,具有表明商品质量的功能,但不是主要功能;在《商标法》的规定中,有监督商品质量的内容,但主要内容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所以具体到侵权案件,商品质量不影响商标侵权的认定。如果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使商品质量优于注册商标所有人,也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至于注册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品质量低劣、以次充好或者以次充好,构成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和《商标法》的其他规定,与商标侵权的认定没有直接关系。
五、不得非法使用注册商标进行交易。
商标专用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注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如果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违反了《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可以适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要求注册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但不影响商标侵权的认定。在这种情况下,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
注册商标的违法使用主要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使用注册商标时,未标明注册字样或者标记的。因为商标专用权属于民事权利,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有上述违法使用的行为,即存在主观过错导致他人侵权,那么侵权人可以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六、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为
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并不都构成商标侵权:如果这种使用是以正常方式进行的,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朱三”商标是一家企业在药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另一家企业在口服液产品的包装上使用“朱三+中草药”字样,以示口服液产品的成分(经查证属实),即不是商标或商品名称,而是对商品的正常描述。即使含有“朱三”字样,也不构成对“朱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又如,某鞋厂在其鞋类产品上注册了“3544”商标,另外两家鞋厂在其胶鞋底部分别使用了“35:44”和“35-44”字样。因为“35:44”和“35-44”并不是胶鞋尺码、型号或规格的正常标注方式,并不合理。
七、综合衡量其他因素
在认定商标侵权案件的过程中,除上述因素外,还可能涉及其他因素,如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和特定用途,商品的零部件与整体的关系,争议商标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为案件涉及的其他因素不一致,商标侵权的认定也会不一致。比如商标的知名度。一般来说,商标知名度越高,保护范围越广,在他人擅自使用时,认定商标侵权的可能性就越大。“北极星”是钟表等商品工厂使用的注册商标。由中文北极星、英文北极星、星空图形三部分组成,拥有较高的知名度。还有人在手表产品上使用了“北斗星”、“时代星”的商标,手表表盘的装饰与“北极星”相同或近似。从商标的角度来看,“北斗”和“时代之星”的文字和图形与“北极星”不同,一般情况下可能不会被认定为近似。但考虑到“北极星”商标是驰名商标,认定“北斗星”、“时代星”整体结构与“北极星”相似,应视为商标侵权。再比如,关于商品的零部件与整体的关系,如果零部件是整个商品的主要部分,零部件在整个商品中的使用方式会使消费者对整个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那么就可以认定整个商品是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