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稀释标准
商标淡化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不相同或者不近似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从而降低和削弱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和玷污其商誉。联合商标和防御性商标制度是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重要制度。商标淡化是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误导公众,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申请注册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对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对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31条规定的,商标所有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注销,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