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改善天津商标转让象征性使用的困境

商标专用权是通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或者双方转让商标取得的。但为了克服注册的弊端,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也规定了撤销制度。有些商标所有人为了规避这种撤销制度,只是象征性地使用自己的商标,并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1)提出商标的象征性使用。

说明商标的外部客观使用,包括各种商业活动;主观层面上,即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是指能够实现商标来源识别功能的使用行为。商标的象征性使用符合客观标准的要求,即有相应的商标用途,但不符合主观层面的要求,即在市场流通领域不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2)实践中的实践困境。

在商标撤销案件中,象征性使用的概念最早是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大乔大桥及其地图”案作出的(201240054)高刑终字第294号行政判决中提出的。

判决书称“商标的使用应当具有真实性和方向性,即商标的使用处于商标所有人的控制之下。这种使用行为可以表达该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并使相关公众意识到该商标指向特定商品或服务。商标的象征性使用只是或主要是为了维持注册的有效性,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判断商标的使用是仅为象征性使用还是主要为了维持注册效力,应当综合考察行为人使用商标的主观目的、具体使用方式,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使用商标的行为。”

该判决虽然提出了“全面侦查”,但全面侦查的外延模糊,在一个案件中不容易达到理性的衡量。

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第7130号行政案件中,第三人明斯特公司提交了三份证据。法院虽然确认了三份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但指出难以证明第三人在指定期间内一定程度上使用了争议商标,认为第三人使用争议商标缺乏真实性和善意。

然而,在欧盟著名的“蓝海神秘技术公司诉Gomax”案中,欧洲法院解释了真实用途。Gomax在1988和1989分门别类注册了“Laboratoiredelamer”商标。蓝海神秘科技有限公司需要在化妆品及类似商品上使用“LaMer”商标,故于3月27日1998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连续五年未使用的“Laboratoiredelamer”商标。

后来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高雪公司曾授权HealthScopeDirect公司使用“Laboratoiredelamer”在英国销售化妆品,期限为五年。至于高雪公司只卖了几百斤的商品,法院认定只卖几百斤不是高雪公司用来保留商标的,而是与市场配置等因素有关,属于市场失灵。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判决都指出商标所有人从事的是小规模经营,但两个案例的结果截然相反。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主要原因是有形的客观证据和无形的主观意思会形成天然的屏障,两者之间的联系非常模糊,进一步阻碍了实践中对商标是否属于象征性使用的判断。从实际操作来看,主观状态的判断远比客观指标难,往往需要将其客观化,用相应的具体指标来衡量,不存在简单适用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