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商标的定义是什么?

英文商标的含义归谁管?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和英语知识的迅速普及,许多企业和个人选择注册英文商标。在审查英文商标是否可以注册时,英文的含义是一个重要的审查因素,因为它涉及到商标可注册性的各种情况。比如,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是否显著?该商标是否与他人先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某一中文商标近似?商标的含义是否违反了禁止性?

如何正确把握英文商标的含义?可以说,相关公众在组合商品或服务时对商标的一般理解就是英文商标的含义。但这个回答比较笼统,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为此,笔者将结合真实案例讨论一些容易混淆的问题,希望通过讨论,让大家对这个问题有更清晰的认识。

为了方便讨论,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下面讨论的商标是普通印刷的普通英文单词标记。

第一,这两个字合在一起是不是虚构的商标?

台湾省某企业在电脑等商品上申请注册“eDisk”商标,被商标局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企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同样理由驳回。此后,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eDisk”是原告原创,在任何词典中都找不到。属于捏造商标,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eDisk”中的“D”是大写字母,普通消费者很容易将该商标区分为“E”和“Disk”两部分,其中“E”常用来表示“电子”,“Disk”表示“磁盘”,是计算机行业常见的商品名称,“eDisk”整体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

伪造商标是指申请人伪造的本身没有任何含义的商标。一个虚构的商标可以注册,因为它没有任何意义,具有高度显著性。但由于虚构的商标本身与商品无关,消费者很难在短时间内记住商标并建立知名度,虽然消费者不会对商品的产地产生混淆。所以很多企业有意无意地玩文字游戏,将两个描述性文字组合起来注册,希望规避法律获得注册,节省商标宣传推广的成本。但是,一个商标是否有意义,或者是不是虚构的商标,不应该以该商标的全部文字是否被收录在词典中为标准。由两个有意义的词组合而成的商标不是虚构的商标。如果对指定使用的商品整体具有描述性,且难以标注商品来源的,仍不能注册。这是“eDisk”案的启示。

有人可能会问,“eDisk”商标中的“D”是大写字母,说明申请人有引导消费者分两部分理解商标的意图,当然不能注册;但是如果两个单词没有用大小写字母、连字符、空格或空格区分,可以注册吗?事实上,在“超级热门”一案中,法院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法院认为,消费者容易将商标的含义理解为“super jet”,直接描述了产品在注塑机产品上使用时的功能特征,因此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决定。可见,只要消费者能够容易理解,整体不显著,不能标注产地的英文单词组合商标就不应该注册。

2.英文商标的含义是否应该以申请人的描述为准?

在某企业诉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航天飞机”商标在电线、电缆等商品上注册的决定一案中,该企业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航天飞机”在与他人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注册是不正确的。根据《商标法》中“商标为外文或者含有外文的,申请人应当说明含义”的规定,“航天飞机”是否具有“航天飞机”的含义,以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说明为准。

作者不同意原告的说法。虽然《商标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外国商标的含义作出说明,但这并不意味着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必须以申请人的说明为准。否则,申请人可以说有意义的是无意义的,描述性的不是描述性的,或者用该词的生僻含义来解释,以规避注册风险。如果是这样的话,前面提到的“eDisk”和“supershot”也可以通过申请人的说明公开注册,从长远来看必然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因此,本案原告的上述解释明显违背了该款的立法宗旨。申请人对申请中外国商标含义的说明只能作为审查员审查的参考。最终,审查员还是需要在综合现有证据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日常经验和审查实践,从消费者的一般认知出发,得出结论。

第三,只有字典里的第一个意思才能作为一个英文商标的意思吗?

在另一起商标确权的行政诉讼中,原告认为Blinkscan一词在词典中的第一含义是blink,因此扫描仪等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不能理解为描述扫描仪工作过程中光束闪烁的特征,进而判定该商标不显著。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眨眼”一词有“闪光”的意思。虽然这个意思在字典里没有被列为第一个意思,但不代表这个意思不常见。事实上,消费者在组合商品时更容易将该词理解为“闪光”,因此不会将该词识别为原产地标志。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意见。

英语中一词多义的现象非常普遍。一般的词典,都是把词的本义作为第一义,其次是引申义和比喻义。但这并不意味着引申意义或比喻意义不常见。事实上,很多词的引申意义或比喻意义比本义应用得更广泛。同时,一个英文商标的含义不应单纯由商标申请人的解释来确定,而应从普通消费者结合商品可能的认知来判断。

4.一词多义和一词多义的区别?

在“航天飞机”一案中,原告主张“航天飞机”有多种含义,可以是“航天飞机”、“航天飞机”、“航天飞机”。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space shuttle”和“space shuttle”是一个东西,是“SPACE SHUTTLE”的两种译法,而不是一词多义。

那么一词多义和一词多义有什么区别呢?一词多义是指英语本身具有多种意义,如本义、引申义和比喻意义、名词意义、动词意义和形容词意义。一词多译是指一个英语单词有多种翻译方法,但所有方法的意思都一样,都是同一件事。比如“激光”,既可以翻译成“激光”,也可以翻译成“激光”。

商标审查中区分上述差异的意义是什么?一个多义的英文商标和一个以前注册的中文商标被认定为近似商标的可能性较小,除非在意义上有很大的对应性,所以英文商标被注册的可能性较大。比如,商标评审委员会曾经认定企业申请的“赛尔号”商标与他人先前注册的“赛尔号”商标不相似,虽然“赛尔号”是“赛尔号”的含义之一。当然,如果两者有较大的对应关系,那就另当别论了。比如2003年的“BOSS”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BOSS”的商标构成与他人相似,理由是我国相关公众对“BOSS”的认知程度较高。法院采纳了这一陈述。相对而言,中文商标词是英文商标词的一种翻译方法,如果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两个商标,比一词多义的情况更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当然,前提是这种翻译方式被相当一部分相关公众所接受。以“航天飞机”为例,“SPACE SHUTTLE”作为“航天飞机”的翻译方法在中国大陆已被广泛接受。比如在谷歌上输入“航天飞机”这个词,可以得到上万条相关信息,这个词已经被收录在常见的词典中。

以上讨论的是普通印刷的普通英文商标的含义及其在商标审查中的意义。但英文商标并不局限于普通印刷的纯英文商标,也可能是艺术文字商标,或者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本文也不讨论商标使用后显著的情况。在上述不同因素的作用下,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总之,商标的案例性很强,即使是英文商标的含义也很难在本文中详尽论述,需要审查员在遵循一般审查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