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复审的时间

商标复审申请时间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裁定或者撤销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有特殊原因,可在到期前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为30天,但需要缴纳延期请求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或者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