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的主体是
食品召回的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改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其生产的某一批次或类别不安全食品中食品安全隐患的活动。
一、食品召回的范围如下:
“不安全食品”是指已经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包括:
1.导致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2.可能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3.含有可能对特定人群造成健康危害的成分但未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注,或者标注不完整、不清楚的食品;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2.生产者主动召回食品的流程是怎样的?
1.停止生产不安全的食品。
2.通知卖家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
3.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不安全的食物。
4.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销毁。
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和结果。食品生产者应当详细记录召回食品的后处理情况,并向所在地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的监督。
法律依据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二)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
(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四)召回级别、过程和时限;
(五)召回通知或公告的内容和发布方式;
(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和费用;
(8)召回的预期效果。
第十六条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
(二)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和批号;
(三)召回的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和区域范围;
(四)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赔偿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