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采取欺诈手段卖房是否违法?我是一名购房者。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炒作房源数量,操纵市场价格的;
(二)向交易当事人隐瞒房屋交易的真实信息,低价出售(出租)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迫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客户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方便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对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格的合同;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另行出租的;
(七)侵占和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八)购买和租赁自己的经纪服务;
(九)为经济适用住房和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直属国务院。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依法承担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对市场交易和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四)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组织相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照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系统建设,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价格垄断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依法负责对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纠纷,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负责特殊标志和正式标志的登记、归档和保护。
(十一)组织和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商品交易市场的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研究分析和发布市场主体基本注册信息和商标注册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服务、监督和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