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及相关行为撤销案件审理标准

商标注册人有规范使用和持续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定义务。《商标法》禁止变更注册商标、改变注册商标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等行为。否则,商标局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撤销其注册商标。一、是否存在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情形的认定。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时,擅自改变该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形状和颜色组合,致使原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发生变化。与原注册商标相比,变更后的标识容易被认为没有标识。存在上述行为且商标注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销。(一)擅自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姓名,是指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后,未依法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或者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姓名与商标注册簿记载的注册人姓名不一致。(二)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地址,是指商标注册人地址变更后,未依法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或者商标注册人实际地址与商标注册簿记载的地址不一致。(三)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其他注册事项,是指除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以外的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后,注册人未依法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导致与商标注册簿中注册的有关事项不一致的。存在上述行为之一,商标注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销。三。是否存在注册商标自行转让情形的认定注册商标自行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受让人,但双方未依法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办理转让手续的违法行为。存在上述行为且商标注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销。(1)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是指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内停止使用,且该行为连续持续三年以上。(2)注册商标自停止使用之日起连续三年的,从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计算三年。(三)商标使用的判断1。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单据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2.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具体形式包括:(1)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通过直接附着、雕刻、贴牌或编织等方式,或将其用在商品附加标志、产品说明书、小册子、价目表等上。;(2)商标用于与商品销售有关的交易单据,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证等。;(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刊登在公开出版物上,以及利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做广告;(四)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上使用商标,包括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和其他材料;(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商标使用形式。3.指定服务中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有:(1)直接在服务场所使用商标,包括服务场所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的招牌、店铺装修、工作人员着装、海报、菜单、价目表、彩票、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有关的物品;(2)商标用于与服务有关的单据,如发票、汇款单据、服务提供协议、维修证明等。(3)商标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使用,或者在公开出版物上刊登,以及利用广告牌、邮件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做广告;(四)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上使用商标,包括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和其他材料;(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商标使用形式。4.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声明,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5.争议商标连续三年未停止使用的举证责任,由争议商标的注册人承担。用于证明争议商标连续三年未停止使用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能够显示所使用的争议商标的标识;(2)能够表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3)能够表明争议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本人,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其他人。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关系的存在;(4)争议商标的使用日期能够显示的,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三年;(五)能够证明争议商标在商标法规定的地理范围内使用;(6)能够证明争议商标是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使用的。6.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可以在与该商品类似的商品上维持注册。(4)下列情形应当视为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1,不可抗力;2、因政府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3.因破产清算而停产;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