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和无效商标的区别?

法律分析:1。商标异议针对的是“已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即仅是尚处于“初步审定并公告”阶段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只有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商标才会被核准注册,并发给商标注册证,也就是说此时的商标还没有被核准注册,不是真正的商标。

2.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没有追溯效力。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商标异议和无效的区别是很大的。商标异议阶段是商标尚未注册,无效是商标已经注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商标局宣布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任何人认为其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的,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