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商标案件的类型和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商标案件的种类和管辖。一、受理案件类型具体来说,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商标案件: (一)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二)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商标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三)商标专用权归属纠纷;(四)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五)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七)在申请诉讼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九)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案件;(十)其他商标案件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仍应受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仍应审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事实。二。管辖范围对于上述第(一)项所列第一审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本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此外,上述第(二)项所列第一审案件的管辖,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较大城市的1-2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