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征收和管理的社会保险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三条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机关、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法律保障、信息支撑的原则。第四条鞍山市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规定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营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相关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涉税信息网上传输、联合监管等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上述模式建立本地税收征管保障体系,组织本辖区内的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第五条按照有利于税收征管、方便纳税的原则,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散税款或者异地税款。
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与代理人签订协议。第六条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税务行政协助职责,按照与同级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涉税信息,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环节实施税收监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提供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全市国民经济运行分析、重点投资项目审批等信息;应提供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许可和收费标准、保障性住房价格等信息。
(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运行分析、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进度、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等信息。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等信息;提供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照明等工程进度信息(包括施工企业名单和工程款支付结算情况);为税务机关查询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房屋租赁等信息提供帮助。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国有企业兼并、转让、转移、重组和改制的信息。
(五)农业部门应为工商用地提供农业专项补贴(针对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粮食储备补贴和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提供国有粮食企业名单等信息。
(六)教育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检查学校超出收费标准和规定范围收取的费用,以及社会力量办学的纳税情况;提供新办学校审批信息、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名单、除大学外的外教相关信息、普通高中收取的择校费等信息。
(七)科技部门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审查和技术合同认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年检、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和年检、专利技术转让、技术合同转让、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信息。
(八)公安机关应当与税务机关建立长效协调机制,为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地、境外人员出入境等信息提供便利和协助;对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提供各类驾驶员培训学校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登记(上牌数据)、酒店入住率、爆炸物领取者或个人、爆炸物每月使用量等信息。
(九)民政部门应当对税务部门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福利企业进行核实和处理;提供社会团体、福利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等信息。
(十)财政部门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做好税源调查工作;应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文件和资金管理办法或者资金的具体管理要求;提供上一年度城建资金预算编制情况和上一年度城建资金决算情况。
(十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险登记及变更、医保药店登记、医保卡在药店消费情况汇总、药品配送和零售药店每月刷卡结算明细等信息。
(十二)规划部门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等资料。
(十三)交通运输部门应提供其负责的路桥建设项目的计划投资、工程进度、施工单位、工程款等信息,并提供具有经营资质的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等信息。
(十四)水利部门应当提供河道整治、修坝等水利工程的规划、进度、施工单位和付款等信息。
(十五)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审批、变更、注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等信息。
(十六)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应当提供文化娱乐场所和网吧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信息;在举办大型营业性演出或者其他文化娱乐活动前,及时提供演出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演员个人等与活动相关的信息。
(十七)环保部门应当提供环保项目规划、工程进度、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等信息。
(十八)体育部门应当在大型商业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要体育活动前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提供经营性体育健身培训机构、场所审批等信息。
(十九)统计部门按登记的类型和行业提供工业增加值、总产值、工业用电量和规模以上企业利润;提供固定资产投资等涉税信息的综合统计数据,如统计月报、统计分析等,特别是鞍钢集团公司等大型企业的统计数据;提供国有、集体和其他所有制单位(按企事业单位、机关分组)全部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信息。
(二十)旅游发展部门应当提供旅游景区审批、旅游专项资金、旅游项目建设等信息。
(二十一)人防部门应当提供人防工程使用、建设、改造和拆除许可、人防工程证明材料、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取等信息。
(二十二)林业部门应提供特定纳税人使用林地的证明材料和征占用林地项目审批等资料。
(二十三)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提供残疾人证发放信息,为税务机关查询残疾人证发放信息提供协助。
(二十四)外经贸部门提供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信息,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本市相关企业或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信息,本市投资项目信息,“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经营信息。
(二十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包括:公共资源交易内容、价格、国有(集体)企业产权转让、资产处置、矿业权交易、土地交易等。
(二十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上季度工商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和注销登记信息,以及户外广告登记情况。
(二十七)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交换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异常户、个体工商户停业信息等户籍数据,交换已查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企业名称和金额,交换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外来施工企业的开票数据,相互签订税收征收协议。
(二十八)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为税务机关查询土地权属提供协助;出具特定纳税人使用荒山的证明材料;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农用地转用的相关信息,上一年度新增矿业权的详细信息,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信息,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开采企业年开采量及动态监测数据等。
(二十九)海关应根据申请,提供鞍山地区通关企业进出口申报数据等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对骗税违法企业开展调查。
(三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提供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
(三十一)审计部门应当提供被审计单位涉税违法行为的信息。
(32)鞍钢集团公司应提供鞍钢股份、鞍钢矿山有限公司等所属单位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建项目信息。
(三十三)服务部门每年应提供报废汽车的数量和型号信息。
(三十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提供医疗器械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
(三十五)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需要相关部门提供其他信息和协助的,相关部门应当经鞍山市税收征管领导小组同意后提供。
相关部门当期不产生信息的,实行零提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