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会被认为是恶意抢注?
以下行为将被视为恶意抢注:
1.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被控抢注人三年内未使用该商标,向商标使用人提出高额使用费;
3.其他将被认定为恶意抢注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仅限于该注册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