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哪部商标法正式确立了商标共有权制度?

第一,民法中有* * *制度

(a) * * *一些概述

* * *你,作为所有权的表达类型,对应的是个人享受。国内学者对* * * You的概念基本没有大的分歧,但多是从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进行概括。王黎明教授主编的《民法》认为“所谓* * *有,是指一项财产为两个以上权利主体* * *”所共有,[①]王泽鉴教授将其定义为“该所有权的主体通常为一人(单独),但也可以为数人(两人以上)* * *。[2]学者陈华斌总结得比较详细。”* * *是现代民法中所有权的一种形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 * *具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或复数个个人同意财产* * *具有同一所有权的法律地位”[3]

就笔者而言,* * *有一个旧名,意思是有多个权利主体主张对一项财产的集体所有权。具体来说:

第一,* * *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其中权利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部分权利主体必须是复数。

第二,* * *的某些对象必须是“财产”。《物权法》主要将“财产”定义为动产和不动产,但从广义民法的角度来看,财产的内涵不仅仅是与特定的物有关,还包括知识产权、债权、股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有所有权主张。所有* * *人都是对物的主张,都是对物的所有权的权利宣誓。没有这个所有意义的誓言,如果有制度,* * *就不会存在。

(2) * * *某些类型

在我国的立法中,* * *分为两类:* *按份,* * *同* * *。由* * *,是指两个以上* *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 * *有* *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 *人不按份共有一个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的形式。* * *和* * *和* * *最大的区别在于:1。前者所有* * *业主的权利义务按其份额确定;后者是因为* * *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无法分割股份,* * *共同享有所有权。一般来说,这种特殊关系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作为家庭成员(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每个家庭成员对其在家庭生活关系期间通过劳动取得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第二,继承关系。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两个或两个以上继承人对其遗产享有的权利。作者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法定继承,由于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只是一种表现形式,* * *的真正原因还是属于以前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如果是遗嘱继承,由于没有结婚的一方和家庭的介入,财产的存在是以继承关系为基础的。2.按照份额,一部分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有* * *的人,因为财产的不可分性,权利义务对等。只有当* * *之间的关系结束,每个* * *才能对* * *进行分割,其份额才能确定。因此,在* * * *关系存续期间,各* * *对* * * *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第二,有知识产权制度。

在知识产权领域,合作创造、合作发明创造以及* * *和申请注册商标等相关法律事实的发生,都会导致知识产权的成立。但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对著作权、专利、商标的归属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著作权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单独使用的,作者可以对其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更详细地规定,“合作作品不能单独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全体合作作者共有,协商行使;”: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且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对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我国专利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或者取得专利权的权利,按照约定行使。如果没有约定,* * *某人可以单独实施专利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在* * *人之间进行分配。“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 * *所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 * *所有人的同意”。《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 *双方享有并行使该商标专用权”。然而,作者似乎从现有的法律中读出了另一层意思。《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对在先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同日申请的,对在先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公告,对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驳回。《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交该商标在先使用的证据。当天使用或者不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向商标局提交书面协议;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所有申请人抽签确定一名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申请人但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可以说商标法包含了不允许商标存在的意思。在法律上的表述是不允许不同的商标所有人拥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个注册商标只能由一个人申请。两人协商不成,抽签决定。作为* * * *的所有人,他们在商标使用上的不一致是否会导致产品混淆,对消费者造成侵权,将是我们讨论的重点内容。

为了探讨* * *所有权制度能否引入商标法,有必要比较知识产权法的* * *所有权制度与物权法的* * *所有权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一)专利权* * *和民法(财产权)* * *

1.可比性分析

比较两个不同概念的前提是它们具有可比性,判断可比性的标准在于它们的异同。是否属于同一个等级,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标准,因为我们也可以在两个不同的领域比较不同层次的东西,现实中我们也经常做这样的比较分析。寻找比较的对象,进行比较分析,完全是基于我们学者的目的和初衷,比较的最终目的是达到什么效果,得出什么结论。无论是在不同的领域,还是在不同的职级,只要有一定的相似性,可以区分开来,那么我们完全可以用比较的方法来分析问题,纯粹的两个不相关或者相同的东西是没有可比性的。因此,有学者提出“讨论专利权* * *与所有权* * *是否具有可比性,需要搞清楚两者是否处于同一等级,这也需要解决专利权和所有权在民事权利中的地位问题”。

直到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关于专利权* * *系统行使的内容才写入专利法,体现在15条。在这部新法生效之前,关于专利权* * *的空白规定主要由其他法律以各种方式填补,其中民事法律规范发挥了最重要的作用。《民法通则》规定了* * *的一般原则,《合同法》关于合作开发的规定,《物权法》关于物权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甚至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都对* * *专利权的行使起到了直接规范或间接参照的重要作用。因此,专利权与民法(物权)密切相关。同时,民法学者也认识到知识产权法也属于民法的范畴。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属于民法部门,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专利权* * *与民法(财产权)* * *有一定的相似性。

但是,这两者并不等同。毕竟《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的传统物权理论主要是以实物为基础的,传统物权理论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应用于无形专利技术时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不能照搬。

2.对比分析

(1)对象不同。* * *拥有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是非物质的(无形的),不可分割的;而* * *拥有所有权的对象是物质(有形),是可分割的对象(即使* * *与* * *,当* * *与终结相关时,每个* * *某人也是可分割的* * *拥有的东西,确定其份额)这个对象的非物质性和物质性(无形和有形)。

(2)内容不同。

有学者认为“* * *拥有独占开发、禁止、标记、许可和处置等权利。”、【⑤】还有人认为“* *拥有专利权,包括制造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等。”。[6]这种不同的理解是由不同学者对内容划分的不同视角造成的。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对相关问题认识不清,把* * *和* *拥有专利混为一谈。* * *拥有专利是所有权和专利权归属的确认,学界一般称之为“* * *拥有所有权”,其权力与民法(物权)的权力一致——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 *享有专利权,与此不同。享有专利权的人可以是专利权的发明人,也可以是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的人,也可以是基于专利权人的意志而被允许使用并受益于处分的人。但除了专利的所有人,其他人不能称之为专利权的所有人,只能说是专利权的所有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律中的* * *专利权人是指专利的* * *所有人。

至于内容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专利权人拥有的三种许可的授予上,即通用许可、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这三种许可的权利授予方式不同于所有权的四种权力表现形式,特别是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各自对权利的救济方式差异较大。但这种内容上的差异,归根结底还是知识产权和财产权的区别造成的,即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时效性和地域性。

(3)不同的确权方式。* * *专利权的取得需要经过申请、审查、批准、公告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并由国家主管机关授予和确认。但有些确权(不动产等特殊情况除外)是不需要经过申请、审查、批准、公告等程序的,不存在法定机关授予的情况。

(4)价值目标不同。我国《专利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专利立法的目的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物权法的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确定物的静态所有权,从而实现分止和界定物权的功能。”[7]立法的追求价值不同,立法、执法、解释的方式也会不同程度的不同,所以不能把财产权理论下的* * *照搬到知识产权领域。

(二)知识产权* * *有特点。

1.物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是由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决定的。知识产权* * *的一些客体和知识产权客体一样,都是没有特定的物质形态特征,人无法用感官感知的知识产品。

2.可分与不可分的结合。著作权法中的歌曲可以视为一个完整的整体,但至于歌曲的构成——歌词和作曲,也可以作为独立的著作权客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作为一项功能完整的专利发明,虽然包含了其他各种小发明、小制作,或者是在前人基础上的再创造,但其最终成品仍与内部部分不同,作为一个整体发明是不可分割的。

3.处理权利纠纷的最终原则是促进科技文化的创新发展,实现科技文化的不断进步。在解决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疑难案件时,法官的出发点不是保护权利人的权益或权利的正当行使。在特殊情况下,当权限与进度不同时,需要考虑权限能否授予,最终目标能否实现。即使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法官的判决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公正的。

笔者认为,目前知识产权与财产权之间存在着制度上的区分,而上述三种区分或许是最明显的,这对于商标法* * *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也有一些学者从另一个角度总结了* * *制度的差异。笔者保持怀疑态度,尤其是“知识产权* * *具有主体的多样性”和“知识产权* * *具有权利的双重性和多样性”。笔者不同意,因为物权法中的* * *与其完全匹配,作为没有明显区别的特征,我们很难对其进行归类。

三、关于商标* * *的一些浅见

目前学术界对商标制度的研究成果不多,历史也比较悠久。从学生仅有的资料收集能力来看,学者、张的《论商标权》1996可能是河北法学上发表最早的一部。此后又有学者曹新伟的《论商标权》;学者朱芳、曹新伟对商标权问题的法律探讨:学者清远论商标权的存在:学者王泽对商标权若干问题的研究* * *等。这些学者基本上都赞成商标权制度的存在。原因很多,如学者朱芳、曹新伟认为,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从财产权的角度应该允许商标权;商标权的本质特征和事实上的商标权成立是商标权存在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商标立法和法律实践应充分尊重私权的自由处置;在我国建立商标所有权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8]但在我看来,除了第一点“商标权是财产权,应当允许商标权从财产权中存在”之外,其他三点理由似乎都过于牵强,甚至第三点也只是立法建议,不能作为实质性理由。理性的确定不是看一个系统存在的意义,理性和意义不能划等号。理性是制度存在的前提,是制度诞生的基础。意义是制度建立后的价值判断。我们可以用理性建立一个没有意义的系统,但我们不能没有理性建立一个有意义的系统。也许这就是我不认同这类学者的拙见。

的确,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可以适用于其他权利,特别是通过与著作权、专利权的比较,建立自己的* * *制度。在商标权的取得方式上,建立这样的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从* * *商标权的发展趋势来看,原收购方式形成* * *商标权的现象比较少,而衍生收购方式形成* * *商标权的情况逐渐增多。以衍生收购方式取得* * *商标权的主要原因是:1。被继承人死亡,其商标权由几个继承人继承* * *;2.民事主体分立,其商标权由分立后的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享有;3.商标所有人将其注册商标同时转让给两个以上民事主体”。[⑨]

但是* * *这个商标存在之后,我们还需要担心* * *这个商标是否能避免混淆吗?商标权的核心——商标专用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表述为:不允许多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种表述实际上是为了维护脆弱的市场经济秩序。纵观世界各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基本都达成了这样的* * *认识,我国之前的商标法也采纳了这样的立法建议。商标作为一种符号和标志,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告诉消费者他选择的商品和服务来自哪里。这种方式比其他表达方式更直观、更醒目,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好处,尤其是驰名商标。但是假设一个驰名商标因为某种原因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人拥有。如果这些主体存在于一个企业的产品生产的体系中,这种情况还好,不会有大的矛盾和冲突。但是,如果这些主体存在于不同企业的商品生产中,如何保证同一商标下的产品质量和服务的一致性,就成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 * *这个商标的存在确实是有道理的,但是* * *这个商标存在的担忧页也是不容忽视的。笔者认为中庸之道似乎是解决问题的一种尝试方式,即允许建立* * *制度但对* * *有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在三个方面:1。限制商标权的再许可。商标所有人可以行使权利允许被许可人拥有商标使用权,但许可权实施后,不能随意再次许可,再次许可的权利受到限制。2.权利人必须始终如一地行使商标权。这看起来和一般的* * *系统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我说的协议并不局限于一般* * *系统的共识,还包括获牌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必须一致,不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不相关的企业以不同的行业标准生产和服务。3.注册商标不允许有* * *,而* * *的制度仅限于衍生收购。无论是原收购还是衍生收购,只要有* * *这个商标,这种混淆就必然存在,但是* * *是有体系的,也是有客观存在基础的,所以只能缩小* * *的种类,以减少* * *造成的混淆。衍生收购是* * *发生的必然因素。为了与民法的* * *制度(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 * *制度相一致,我们允许以这种方式产生的* * *制度,而原取得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审查的行政行为控制* * *制度,限制* * *商标权的产生。

商标权* * *有一个特殊而复杂的法律体系。如果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享有一项商标专用权,就会出现“注册商标可能失去区分商品来源和标记商业信誉的功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误认商品质量,甚至损害注册商标的声誉”。【⑩】因此,对商标* * *进行法律限制和控制已成为解决问题不可回避的途径。如果商标* * *引起的混淆成为普遍情况,那么商标取得的排他性、利益性和显著性也就失去了意义。目前学术界对这个问题还没有很好的回答,所以商标* * *的问题还有待于理论界进一步研究。

注射和释放

-

[1]王黎明主编:民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86页.

[2]王泽鉴:《民法概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18页。

[3]陈华斌:《物权法原理》,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第469页。

[4]余婵娟:《专利权* * *归属与财产权* * *归属的比较分析》,发表于《赤峰学院学报》,第11期。

[⑤]张:专利权法律问题研究* * *,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6]余婵娟:《专利权* * *归属与财产权* * *归属的比较分析》,发表于《赤峰学院学报》,第11期。

[7]王黎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9页。

[8]参见朱芳、曹新伟:《商标权问题的法律探讨》,载《经济学人》2001第7期。

[9]、张《:论×××商标权》,载《河北法学》第4期,1996。

【⑩】、张《:论×××商标权》,载《河北法学》第4期,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