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的区别
1,两者的认可机构不一样。
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我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来认定的,也就是说商标民事纠纷的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所有有争议商标案件管辖权的法院都可以认定。
2.两者被认可后的救济渠道是不一样的。
仅针对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结果,是否可以请求复审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明确规定。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如果对一审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重新认定争议商标驰名的事实。如果对二审结果不满意,理论上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重新鉴定。
3.两者的影响是很不一样的。
我国通过行政途径认定的驰名商标,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因此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会根据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加强保护。
通过法院案件认定的驰名商标,只由审理案件的特定法院(中级或高级法院)认定。相比之下,该鉴定在法院系统或鉴定法院所在地的工商部门会有很高的权威性,但在全国其他地方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实际效果还不确定。
4、二者对驰名商标的复审或认定有不同的规定。
就法院而言,人民法院将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进行复审。
对于工商部门而言,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案件与已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案件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驰名商标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保护记录的结论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受理案件的保护范围与已经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驰名商标有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不驰名的,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驰名商标材料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认定。
驰名商标是法院认可的。由于各地法院法官素质不一,各地法院对法律规定的认定条件把握较松,条件不太过硬的企业喜欢这样认定驰名商标:
1.由于公众质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过于宽松,法院的认定难度越来越大。一般判决前需要报省高院复核,判决生效后需要报最高法院备案;
2.部分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公开收费较高,导致这种认定方式的成本呈上升趋势;
3.由于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泛滥,部分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知名度过低,个别申请人假冒现象严重,导致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在社会公众中的公信力下降;
4.由于我国官本位的传统,一些企业和公众认为中院认定的驰名商标没有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权限,一些优秀企业不屑于以这种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5.有的地方政府对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一半不予奖励或奖励;
6、一些地方工商部门不重视对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