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中有必要进行“利益平衡”

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垄断和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构成了矛盾的两个方面。这种矛盾始终存在,知识产权制度从设计(立法)到实施都体现了这种矛盾的互增互减。为了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和功能,确立平衡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否则,要么知识产权的权利过大,损害了公众接近和使用知识产品的权利和利益,从而使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通过对知识产品提供充分的保护来刺激有益于社会的创造性知识产品的生产,同时促进这种知识产品的广泛传播,从而为社会文明和进步提供法律保障——无法实现。或者损害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使知识产品生产的动力不足,无法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

因为知识产权涉及多个主体的利益,比如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最为重要,保护期的长短会影响到上述利益。又如专利中权利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为了保护在申请日已经发明一项技术但没有申请专利的在先使用者,法律赋予在先使用者先用权,可以对专利权进行抗辩。当然还有很多例子,比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也涉及到公共利益。如果个人为了欣赏或研究而复制少量作品,则不构成侵权,等等。可以去知识产权法里面找。

一、知识产权平衡原则的含义

所谓平衡,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是指各方同时达到最大目标并趋于永久存在的互动形式。在知识产权理论中,平衡涉及在信息的生产性和排他性与信息的封闭性之间达成平衡。知识产权可以看作是某种信息,从信息产权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可以看作是某种信息产权和信息产权。在特定时期,信息的容量总是有限的。在这个有限的信息量中,专有信息和公共信息是相互关联的。过多的专有成分必然会对信息的获取造成障碍,从而影响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信息的自由流动,最终会阻碍知识产权制度目的的实现;如果公共成分过多,就会形成对知识产权的弱保护,可能导致信息生产的动力严重不足,造成信息的稀缺性,最终不利于社会效用最大化。在这样一个简单的分析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知识产权制度应该在信息生产、信息独占性和信息接近性之间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

平衡论,尤其是强调利益平衡的平衡论,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内容

1,创作者从事智力创作的激励和智力创作传播的激励之间的平衡。

人类通过智力努力,创造了作品、技术和产品,形成了知识产权和信息资源,通过进入市场,为公众所利用,促进了社会的繁荣和进步。这些知识产权在市场上的流通显示了其经济价值,在所有权确认的范围内称为知识产权。从经济和市场的角度来看,这些知识产权的实现取决于知识产品的创造成本、潜在使用的需要、市场结构以及允许其所有者控制其使用的合法权利。后一点尤为重要,它不仅涉及到知识产品所有者即知识产权人权利的实现,还涉及到对知识产品生产的激励和知识产品在市场上流通的有效性。用信息产权的语言来说,就是信息扩散的有效性和程度,也就是智力创造的传播。因此,在完全平衡的意义上,仅仅鼓励信息创造和智力创造是不够的。信息的传播和智力创造的使用同样重要。一个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励智力创造,但如果没有相应的交流激励机制,这个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社会效用很难称得上是最好的。作为一种私有产权,成本和收益的存在说明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一种激励,在概念上创造事物。但在这种权利的背后,是对知识产品扩散和接近的需要。社会在建立知识产权规则时,必须建立这样一种平衡:知识产权所有者控制其智力产品的需要和使用者使用的需要,如个人对智力产品的必要使用、后续发明和智力创造的需要。

换句话说,知识产权制度应该在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传播之间建立适当的平衡。在这一点上,制度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刺激创造、鼓励传播提供了重要保障:(1)允许市场化的刺激促进创造;(2)最小化创造性活动的成本;(3)为实现经济和社会目标,应及时规定发明创造公开合理的合理使用制度;(4)通过与其他规则或经济制度的互联互通,如反垄断政策、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贸易和政策等。

尽管不同制度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经济和社会目标不同,但它们都试图为新技术、信息产品和艺术创作的发展提供足够的激励,并确保知识产品在经济中的有效分配保持平衡。从政策工具和市场运行机制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制度是解决市场发展和信息流动失灵的绝佳手段,因为智力创造的刺激是以市场为中心的。事实上,在当代知识产权制度中,它不仅保护作者和发明者的努力,而且尽可能广泛地传播信息。

2.创作者从事智力创作的动机与用户对智力创作的需求和使用之间的平衡。

从“利益”的角度来看,在知识产品中,知识创造者、对知识创造享有权利的其他知识产权人和公众都有合法的利益。创作者正当利益的基础是其智力创作的事实,而公众正当利益的基础在于智力产品的社会性和继承性以及人类发展对知识的正当需求。只要有一个不断增长的思想公有制,可以被每个人小限制地使用,那么每个人至少和第一个在荒野中占有资源的人一样有机会占有思想。在那些通过私有化脱离了公有制的思想和那些社会主要依赖的思想之间有一个平衡。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信息和非竞争性商品的角度来看,为了允许最大限度地获取信息,在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最佳社会效用目标中存在一个信息分配问题。这也提出了在激励信息的创造和信息的接近之间建立理想平衡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本质是鼓励智造与大众对智造的使用和需求之间的平衡。

3.知识产权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知识产权中的私人利益不言而喻。知识产权中的私人利益表现为,通过被赋予专有权,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通过垄断知识创造获得精神和经济利益。现代各国的知识产权法都尽可能对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作出了全面的规定。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目的也是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而且,近年来,这种专有权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以我国新修订的几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为例,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加强了权利保护。这种强化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然而,在自利市场中,知识产权私人利益的可能扩张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担忧。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只是知识产权平衡机制的一端——知识产权中还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中私人利益的过度扩张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使知识产权制度的公共目标无法实现。从利益平衡理论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制度也试图在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功能与分配之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建立一种微妙的平衡。

再者,知识产权法虽然总体上属于“私法”性质,但都具有公共利益的目标,只是在不同的知识产权法中有所不同。比如在著作权法中,表现为促进知识学习,促进文化科技进步,方便信息获取和信息流动。在专利法中,信息交流和获取技术和信息最终推动科技进步。没有公共利益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就无法实现。因此,在知识产权中,主要的公共利益也应受到鼓励。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基础的对创作者和传播者的保护将是实现知识产权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主要机制。

第三,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作用和意义

因为知识产权是独占权和垄断权。这种垄断权的授予,无论从智力创造的劳动理论,还是智力产品的人格属性,还是动机水平,都是完全正当的。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智力产品(或智力产品)具有无形性和继承性的特点,使得其也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换句话说,公众对它也有正当的需求。知识产权法的主要目标之一是最大限度地发挥创造性表达。法律在创作者对其劳动成果的权利和未来创作者自由表达的权利之间寻求一种适当的平衡,并试图实现这样一个目标。缺乏知识产权保护会降低创造的动力;但对创作垄断权的过度保护,会超出创作表达的初衷。这样,立法者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必须考虑两个问题:一是立法能在多大程度上刺激创作者,使公众受益;第二,授予垄断权会对公众造成多大程度的伤害。这种垄断权的授予,在适当的条件下,给了公众一种收益,这种收益超过了暂时垄断带来的弊端。例如,版权法提供了两种机制,通过这两种机制,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可以得到保护,而不会损害公众对信息的获取。这些设计的第一个方面是,有版权的表达和没有版权的思想和事实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一方面,作品中的思想是没有版权的,提倡保护思想会减缓社会效用,因为它阻碍了信息的传播。另一方面,思想的表达受到版权的保护,通过这种保护,版权法为作者的权利提供了基本的保护。第二个方面是确保公众使用信息的需要和作者对原创作品的垄断之间的适当平衡的手段。

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垄断和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构成了矛盾的两个方面。这种矛盾始终存在,知识产权制度从设计(立法)到实施都体现了这种矛盾的相互消长。为了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和功能,确立平衡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否则,要么是知识产权过大,损害了公众接近和使用知识产品的权益,从而使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通过对知识产品提供充分的保护来刺激有益于社会的创造性知识产品的生产,同时促进这种知识产品的广泛传播,从而为社会文明和进步提供法律保障——无法实现;或者损害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使知识产品生产的动力不足,无法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

从国外几百年知识产权立法的轨迹来看,一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随着新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公众信息自由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围绕立法设计和实施,作为背后的一个根本指导原则,其实就是利益平衡原则。当然,我们不否认这一原则也存在于一般法律中,甚至被视为法律解释的重要方法论。但是,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利益平衡的特征可能比其他部门法要强烈得多。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1)一项权利被法律明确授予独占权,这在其他法律中很少见;而且,在知识产权法中,必须解决这种专有权的范围和界限——法律上体现为知识产权的限制、时间性和地域性,以及公众可以自由获取或有限获取的领域和程度;(2)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决定了其立法设计必须围绕专有权的分配和公有领域的设置,以及专有权和公有权的合理公平分配;(3)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在不断扩大,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求也在不断扩大。两者始终是矛盾统一的,需要不断修改立法加以完善;(4)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运用利益平衡原则指导司法实践。

利益平衡论着眼于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与社会对知识产品的正当需求之间的矛盾,探讨知识产权制度中利益平衡原则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试图通过分析知识产权所涉及的各种权益的分配,提出一个基于利益平衡原则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框架和体系。应该说,这种理念和理论建构在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意义上是值得充分重视的。本文首先从信息生产、控制、信息自由和获取信息之间的关系阐述了这种平衡理论的思想,然后提炼出这种思想的一些实质性原则。我们可以看到,利益平衡确实可以作为一种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方法论。

知识产权制度是典型的利益平衡机制。利益平衡机制的构建兼顾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独占权和公众自由获取信息的利益,最终使知识产权制度通过限制获取信息的途径来扩大信息总量,为更大的信息自由提供了保障。从权利自由的角度来看,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在社会中的界定和分配分为“专属区”和“自由区”。所谓专属区,是指知识产品创造者的专属区域。在专属区,其他人一般要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并向他付费。在其他情况下(如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虽然不需要许可,但他要向权利人付费。所谓免费区,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向权利人支付费用而使用知识产品。版权制度中的合理使用原则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专属区的建立可以为智力创造者从事智力产品的生产提供足够的激励,这在经济学上是有益的。自由区的建立也有利于信息的传播和利用,而不损害知识创造者的利益。这种独占区和自由区的分配实际上反映了知识产权所有者和知识产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四。结论

知识产权法是激励知识创造、促进技术、经济和文化进步的重要法律制度。社会的发展需要丰富多样的知识产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是刺激知识产品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然而,知识产权法这一产权制度的运行是有代价的,这表明专有权的授予限制了知识和信息的自由流动。因此,需要平衡知识专有权和知识享有权之间的利益,以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在数百年的知识产权立法设计和司法实践中,人们逐渐发现利益平衡原则作为一项根本指导原则发挥着实质性的作用。从国外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是通过司法实践发展起来的,并已明确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和立法修改完善。国内外学者越来越意识到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和机制。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利益与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历史上知识产权的总趋势是不断扩张,而这种扩张的背后也是利益和平衡机制在起作用。在当代知识产权立法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利益与平衡仍然是知识产权法关注的焦点。基于此,我们不得不承认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