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下你有商标的优先使用权?
法律分析:1。注册商标在他人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的事实。
这是对用户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满足这一条件,就不存在“在先使用”,不产生在先使用权,将作为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近似。
一般情况下,如果以前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图案,或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使用者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
三、在先使用人必须继续在其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所谓连续使用,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间断地使用该商标。
第四,在先使用必须是善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第一次在外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就同一商品、同一商标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根据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 *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作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逾期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