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千诺牌二类商标
这个问题很复杂。我来试着回答一下。
我们国家对商号的管理很不规范,层级很多,有县,有市,有省,有国家,所以类似商号的案例很多。
事实上,当两家事务所相同时,其中一家事务所的影响力肯定会更大。如果没有影响力的一方将事务所注册为商标,该商标可能因为侵犯了他人(事务所)的在先权利而得不到授权,就像两人都叫刘翔一样,而可怜的市民刘翔肯定是无法获得刘翔的商标的,虽然他也叫刘翔。但此时,知名商号显然可以拥有将其商号注册为商标的合理权利。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注册的顺序。显然,注册事务所有更多的理由拥有与自己名称相同的商标。
你这个问题很好,但是我国法律一直没有具体规定,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对商号的管理不规范,另一方面是因为商号和商标的取得条件不同,所以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