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评估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评估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评估机构依法执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第四条评估机构分为综合评估机构和专业评估机构。
综合评估机构是指取得综合评估资格证书,从事土地、房产、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
专业评估机构是指取得专业评估资格证书,从事专业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第五条评估机构的设立和资质实行“分类审查、统一审批”的原则。
评估机构资质实行甲、乙、丙三级管理。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是资产评估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评估部门),负责全市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评估部门会同市科委、工商、税务、物价、国土房管、林业、乡镇等资产评估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专业部门),负责评估机构的设立和资格的审批或审查。第七条市评估部门、市专业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评估机构,不得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不得参与评估机构执业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第二章资质等级标准和执业范围第八条甲级综合评估机构的资质标准按照国家资产评估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乙级综合评估机构的资质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70万元人民币;
(二)专职专业年龄评估师不少于20人(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少于4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4人,土地估价师不少于3人,土地建设、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三)评估执业时间不少于3年,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C级综合评价机构的资质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40万元人民币;
(2)专职专业年龄评估师不少于9人(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少于2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2人,土地估价师不少于1人,土地建设、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第九条A级专业评估机构的资质标准按照国家专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乙级和丙级专业评估机构的资质标准按照国家和市专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条综合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
(1)A类可以从事各类资产评估业务和资产评估咨询业务,包括证券评估业务;
(2)B类可以从事除证券评估业务以外的各类资产评估业务和资产评估咨询业务;
(3)丙类可从事除证券评估业务以外的账面价值3000万元以下的各类资产评估业务和资产评估咨询业务。
专业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
(1)甲级按照国家专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乙级、丙级按国家和市专业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评估机构依法开展评估业务,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予以确认的,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确认,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土地、房屋等资产的抵押评估业务。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抵押物如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登记的,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设立评估机构资质和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评估机构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和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五)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申请设立评估机构资格的除外)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评估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设立评估机构资格的除外);
(7)两个资产评估模拟案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申请设立评估机构资质和申请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应当提交的资料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