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服务名牌申请表怎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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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申请正式认定的商标类型,为公众广为知晓,在中国享有较高声誉。驰名商标的保护不限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或使用不同或类似商品时,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广泛的专用权。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称和网站域名将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法律保护。截至目前,我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有1624件,其中98件为国外品牌。

中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解释(司法解释)内容: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中“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认定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消费者以及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密切相关的其他经营者。

4-1.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a)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的使用期限;

(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5)使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但不能以该商标必须符合本条规定的所有因素为前提。

据此,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证明该商标驰名的证据:

(一)证明公众知晓该商标的相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期限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历史和范围;

(三)证明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相关材料,包括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理范围、宣传媒体类型、广告金额等相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相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相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面积等相关材料。

截至目前,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已接近1000件。

4-2.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按照上述认定驰名商标的五个要素进行认定。当事人请求对已经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对方当事人对涉案驰名商标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认定驰名商标的五个因素进行审查。

根据《商标法》和2006年7月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438+0、2002年10月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域名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商标法》第14条,依法认定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并给予有力保护。 2006年7月5438日至2005年6月,人民法院认定华能、国美、郑起等72件驰名商标。其中,2005年6月5438+0日至6月5438+0日认定的42件驰名商标中,有9件为外国人所有。

5.驰名商标应该作为一种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制度,而不是作为一种荣誉称号和做广告的资本,更不能为了在诉讼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弄虚作假,甚至制造不存在的商标纠纷。驰名商标是用来维护公平竞争的,不能作为不正当竞争的工具。这是最起码的商业准则。

& lt补充>目前,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有:

A.在商标异议程序中,申请人应当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即申请人认为商标局初步核准并公告的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权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在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

B.商标争议案件中,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即申请人认为他人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相关材料,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

C.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申请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市(地)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请求,提交其驰名商标的相关材料。

d、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中,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中国名牌:

为了提高中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自2005年起,国家质检总局推出了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目前,海尔牌冰箱、洗衣机、华为牌程控开关、格力格力牌空调、中兴牌程控开关、ZPMC牌集装箱起重机、阳光牌精纺面料、CIMC牌集装箱、波司登牌羽绒服、钱潮QC牌万向节等10个品牌相继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

中国从2000年开始实施名牌战略。七年来,* * *共表彰中国名牌产品近2000件,中国世界名牌产品10件。

中国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

第一,认定主体不同。

中国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商标是否驰名。中国品牌评价机构是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国家质检总局监督管理。“名牌推进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由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认定的标准不同。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五个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的使用期限;3.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序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5.使商标出名的其他因素。

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中国名牌的要求是: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2.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3.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行业前列;4.企业具有先进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设备,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处于行业前列;5.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生产产品;6.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7.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无重大质量责任事故;8.企业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客户满意度高。

可见,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侧重于市场认可度,而中国名牌的评价则侧重于生产规模和技术条件。

第三,识别和保护政策不同。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出于保护的需要,仅针对个案;中国名牌积极评价,分批保护。

第四,国际认可程度不同。

驰名商标是世界各国法律所认可的概念;目前,除中国外,其他任何国家都没有政府授权的机构评选国家名牌产品。

五、认为法律依据不同。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是目前规范中国名牌评价的部门规章。

六、鉴定程序不同。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走的是行政裁定程序,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走的是民事审判程序,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不是终局的,所以还是要接受司法监督。中国名牌的初审和推荐由各省区市质检局把关,最后的初选、征求意见和公布由质检总局指导下的“名优评选委员会”进行,评定结果不受司法监督。

然而,在消费领域,消费者往往并不关心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的产生、起源和法律地位。在媒体广告的引导下,他们在购买商品时通常会相信名牌,而不会仔细看,本质上是一种消费误区。导致消费者陷入这种误区的原因主要有:第一,“驰名商标”是法律术语,远离大众文化,而“中国驰名商标”是口语,容易理解和传播;第二,中国名牌众多,广告过多。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已经进行了十几年,至今已经认定了400多件,而中国名牌在四年时间里推出了近600个产品。

著名商标:

(一)该商标注册并实际使用必须至少三年(含三年);

(二)该商标具有较高声誉,深受消费者(使用者)喜爱;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高;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投诉率低,售后服务良好;

(五)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售额、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省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六)该商标广告覆盖面广,地理覆盖面大;

(七)商标所有人具有强烈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

(八)近三年内,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没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9)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有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的销售区域。

著名商标:

所谓驰名商标,是指相关公众熟知并依法认定的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的注册商标。

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衡量和界定:一是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二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者国内同类商品中具有优良的质量和售后服务,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三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或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第四,商标注册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自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注册;已经注册的商标,著名商标的注册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

著名商标产品的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要过硬,公司的质量、环境、安全管理要达到国际标准,并得到国家权威机构的认证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