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安怡作为商标是否侵权

使用安怡作为商标是侵权行为,商标近似,符合他人已申请注册安怡,商标申请在先的原则。

安怡商标基本信息

商标名称:安怡

注册号:4890812

注册日期:

申请日期:2005年9月-12

国际分类:第25类

申请人

申请人名称:福建省晋江市安怡鞋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福建省晋江市西滨镇跃进工业区

申请人姓名(英文):

申请人地址(英文):

注册和批准

初审公告编号:1156

注册公告期编号: 1168

专有权期限:2009年5月21至2019年5月20日。

* * *是否有商标:

初审公告日期:2009年2月20日

登记公告日期:2009年5月20日

商标类型:普通商标

备注:

代理人/组织

代理人名称:泉州金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已撤销)

判断商标侵权的方法: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主张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注册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一规定来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仅限于该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注册商标;二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两者结合构成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决定了商标侵权行为与被控侵权客体进行比较的标准,从而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指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客体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保护范围的比较打下坚实的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等重要,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另一个比较对象。

3.将被控侵权客体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确定被控侵权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类别或者近似。通过认定侵权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将被控侵权客体与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才能确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