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商标权有哪些?
1.该注册商标有明显缺陷。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即违反《商标法》第10条,注册商标使用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商标法》第11条,注册商标使用法律禁止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商标法》第12条,注册的立体商标是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不能注册;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以虚构事实、隐瞒事实或者伪造申请文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手段取得注册,如伪造营业执照、伪造药品或者烟草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伪造原产地证明等。
2.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商标权人通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侵犯他人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而且他们的情况更复杂。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这意味着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实质上,这个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等民事权利。这种商标权无效是因为申请人将他人享有的权利申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这是一种侵权行为,是法律不能容忍的。恶意注册。这意味着注册商标所有人在申请注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他人有影响力的商标和驰名商标;
3.注册商标纠纷。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注册人就后注册的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提出的争议。根据保护优先原则,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撤销后注册的商标。一般来说,只要商标的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就不存在相关设计商标无效的情况。一般来说,只有在注册中有争议或者容易混淆、恶意注册的商标,才很有可能被商标局列为无效商标。如果发现自己的商标有争议,可以自己去工商局注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决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时,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在限期内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裁定维持该注册商标或者宣告其无效,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