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如何开第二家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管理。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设立私营企业的条件:
1、农业村民、城镇无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辞职、退职等人员可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2、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3.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从事一定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登记事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没有营业执照,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不得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或做广告,银行不得开户。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注册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的名称和住所、组成、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以该名称作为登记项目。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依法进行核实,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予以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推广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