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拒绝

问:请问我注册了一个商标,现在商标代理机构通知我收到了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但是我很想要这个商标。我该怎么办?答:您好,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国家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后,应查明驳回原因。对驳回理由不服的,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商标是否被驳回是由于以下禁止性要求:1,商标中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是否显著。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禁止性条款;2.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构成与他人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权的冲突。也就是说,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注册的商标类别与他人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类别相同,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即必须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与他人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权的冲突。3、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相冲突。同样,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一是申请注册的商标类别与他人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类别相同;二是申请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即只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就构成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如实际使用中的商标侵权)。4.申请的注册商标是否与被注销或者撤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被撤销、吊销未满一年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