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分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是构成要件的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法律客观性:
(一)电子商务中主体混淆的法律规制竞争者利用主体混淆在电子商务中进行不正当竞争,主要针对他人的商标、商号、厂商名称或者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目前,在我国立法中,制止电子商务中主体混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号法律制度。主要有法律条文可以作为依据,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电子商务中的主体混淆行为进行申诉或起诉。该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是指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是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生产者、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只要权利人能够证明违法经营者擅自使用了自己的商标、商号、特有名称、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且足以造成电子商务中的混乱,就可以认定行为人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追究违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网络用户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网站名称。网站名称是网站最常用的名称。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中国版的域名,与企业形象息息相关。但网站名称不等于企业的商号、名称、域名。因为网站名称是依附于网站而非企业的。之所以在这里特别注意保护用户的网站名称,是因为很多网络用户对域名、商标等商业标识的重要性有着清醒的认识,但对网站名称的认识不够,往往被忽视。网站名称既然与企业形象联系在一起,自然会成为他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工具。此外,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网站名称的保护没有明确规定,这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获取利益的漏洞。现在人们呼吁建立网站名称保护制度,网站名称应纳入网站登记管理制度[7]。但现在这个“体系”毕竟还没有建立起来,网站所有者可以通过商标法来保护自己的网站名称,也就是网站名称要作为服务商标在有关部门注册,进行保护。(二)电子商务中商誉侵权的法律规制虽然网络环境下商誉侵权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具有两个要件,即侵权人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具有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主观目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网络环境下的商誉侵权是以网络为工具来实施侵权行为的,而网络与报纸、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的一个主要区别就是传播范围更广,具有全球性。因此,网络商誉侵权往往比一般意义上的商誉侵权更加严重,造成更大的损失。有鉴于此,网络用户在网上要特别注意保护自己的商誉。一方面可以通过网络技术保护我们商誉的载体如商标、域名、“主播”、网站名称等,并添加技术密码,降低商誉被侵害的概率;另一方面,当自己的商誉受到侵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商誉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1条和第14条是解决商誉侵权纠纷的起诉依据。(三)电子商务中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制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网络环境下对网络用户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并以不同的法律为依据。一方面,网络用户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合同或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来保护商业秘密。这是一种广泛使用的保护方式。当对方违反合同,侵犯了我们的商业秘密时,我们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信息网络向信息交易的扩展,给网络用户提出了两个问题:交易达成后,如何保证受让方在履约期间和协议期满后不泄露商业秘密;如果交易没有达成,如何保证对方不使用和泄露商业秘密?这是签订保密协议时需要特别注意的事情。另一方面,根据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用户可以保护他们的商业秘密。当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民事和行政保护。该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我国刑法第219条也专门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也将成为网络用户在必要时保护自己商业秘密的重要依据。(四)互联网主页域名抢注与商标侵权的法律规制首先,鉴于域名与商标的冲突日益严重,商标制度与域名制度的立法错位,首要任务是宣传和鼓励企业尽快在网上注册域名,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在申请域名注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在中国,域名注册由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负责;域名注册人对商标和企业名称注册人提出的异议有不同看法时,《办法》未规定审查程序;《办法》也没有规定商标所有人对域名注册提出异议的期限;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商标、商号、域名之间的冲突就不会停止。其次,当企业的商标或商号与域名发生冲突时,有两种途径可以尝试解决。一种是通过域名注册机构解决。发现企业的商标或者商号被他人注册为域名时,商标所有人或者商号使用人应当及时向域名注册机构提出异议。根据《办法》,提出异议后,自确认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之日起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二是通过司法机关解决。如果企业驰名商标与他人域名冲突,商标所有人认为注册他人域名在实践中足以与自己的商标混淆,确实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可以依据我国《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当然,这种解决冲突的方式仅限于驰名商标与域名的冲突。再次,当企业的商标或商号与他人的域名发生冲突时,与事先注册了自己的驰名商标和商号的当事人进行协商,索回自己的域名,是“明智的补救措施”。如果别人的域名与自己的商标、商号相同或近似,无疑会给各方今后的商业行为带来诸多麻烦。如果一方增加商标商号的广告投入,就会担心推广别人。自己加大销售和质量管理,怕会提高对方的口碑;一方信誉失误会导致两败俱伤等等。因此,在无法或不方便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冲突的情况下,他人通过友好协商免费或低价转让自己的域名,无论是恶意抢注还是巧合,都是明智之举。最后,明确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依法保护域名。域名的知识产权性质在学术界仍有争议。有人把域名等同于商标,商号等同于商业标记权,有人主张法律应该赋予域名注册人特殊的域名权利,作为一个全新的独立知识产权范畴。一般来说,域名的识别特征及其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决定了域名确实是一种知识产权。因此,域名被侵权的网络用户应该可以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假冒”和“误导”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域名使用者没有注册商标,或者域名与其注册商标不一致,应当尽快将其域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以我国相对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弥补域名制度的不完善,充分维护其域名。(五)电子商务垄断的法律规制在现有的立法框架下,制止电子商务垄断的主要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国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国市场。”可见,仅凭这两个简单的条款,很难有效制止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要规制电子商务中的垄断,迫切需要出台反垄断法。中国的反垄断法,长期听不下去。根本原因在于:行政垄断在我国经济体制中根深蒂固,地方保护主义成为阻碍反垄断法出台的主要因素;有人片面强调中国市场经济尚未成熟,规模经济尚未形成,没有制定反垄断法的紧迫性。事实上,反垄断法并不是绝对禁止垄断状态本身,而是为了杜绝滥用垄断地位,所以反垄断法不会阻碍规模经济的发展;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垄断,包括电子商务中的垄断,已经成为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反垄断旨在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