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享有的权利包括
商标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禁止权(禁止使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许可权(签订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转让权(将商标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等等。
申请注册商标的条件如下:
1,申请人必须是申请商标认定的权利人,是本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
3.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在相关市场享有较高声誉;
4.近三年核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
5.申请人信誉良好,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无违法行为;
6.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注册,并具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概括起来,商标权的内容包括专用权、禁止权、许可权和转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转让。对容易引起混淆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注册商标转让经核准后,应当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商标使用许可情况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未经备案,不得将商标许可用于对抗善意第三方。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商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有异议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先前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且申请人与他人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的商标存在,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