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2023
(听证稿)
一.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减少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危害,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55号)
通知》(湘政办发〔2013〕4号),结合郴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郴州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郴州市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的设置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保障安全、方便市民、合理布局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郴州市应当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市内重点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其他为限制区域。
郴州市重点区域是指包括市环保局北湖分局、郴州综合职业中专、市审计局姜妍路沿线家属区、市环保局周边、马头岭中学在内的城区(详见郴州市限制禁烧区名单)。
第五条郴州市重点区域禁止储存、运输和经营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燃期和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按法律法规规定限量燃放烟花爆竹,重大庆典活动实行许可、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郴州市重点区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储存、禁限售安全管理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烟花爆竹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导和推动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负责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济单位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和监管,组织安全专项整治;对烟花爆竹行业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理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市工商部门负责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依法核准登记,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查处取缔生产经营活动中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厂址、“三无”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配合质监、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检查取缔销售劣质烟花爆竹和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市民政部门依法负责殡葬服务活动中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监管。
郴州市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协助安监、公安、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市区重点区域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郴州市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开展合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教育学生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禁止生产、禁止储存和禁运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在郴州市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含储存)和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治安和消防法规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在重点区域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含储存)和运输。
第三,禁售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在郴州市重点区域,不得发放《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组织监督实施,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发现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条北湖区、苏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发放期限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生活场所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在商店和门前民宅经营烟花爆竹产品或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零售量)。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企业禁止经营(含储存)下列品种的烟花爆竹:
(一)抛、拉、砸、转、钻及多环(含双环)燃放鞭炮;
(二)手持吐珠礼花、脱线礼花、玩具枪式礼花、带爆音的地面礼花、各种规格的礼花弹;
(三)与地面夹角小于90度或者升空后二次爆炸的组合烟花;
(四)长度超过50毫米、直径超过8毫米的鞭炮;
(五)混有氯酸钾,单次装药量超过0.2克的鞭炮;
(6)混有氯酸钾的烟花;
(七)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的其他烟花爆竹。
第四,禁烧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郴州市重点区域禁止随时燃放烟花爆竹,限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不得燃放按照国家标准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和建筑物投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建筑物上悬挂、吊挂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通行;
(五)不得存放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六)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限于内径小于46毫米的鞭炮、双环鞭炮和组合烟花。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陪同。
第十五条郴州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除春节期间和经批准的重大庆典、节日期间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为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初五、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2时,除夕可延长至次日2时。
郴州市市区以外,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众安全和利益的需要,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
第十六条重大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需事先经公安机关审核;公安机关对符合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定的,应当发给许可证。组织者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在郴州市,举行婚丧嫁娶活动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要移风易俗,使用电子枪等烟花爆竹替代品,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在郴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承接婚庆服务的宾馆、酒店经营者,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提前告知在其宾馆、酒店举办婚礼的公民,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在市容环卫三包责任区内,劝阻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
动词 (verb的缩写)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经营(含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经营(含门店)、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工商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工商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带头制止燃放烟花爆竹,拒不遵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在婚庆事务中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不及物动词补充条款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2199110(市安监局)、12319(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第二十五条附表:郴州市重点区域禁火区和限火区名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