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人认为商标权不属于智力成果?
你好,这样做的原因是:
有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并不是因为它是一种智力成果,而是因为它属于一种商业符号,即知识产权统领下的一切权利并不都来自知识的世界,也不都来自智力劳动的成果。从权利来源看,是由创作知识、商业标识和名誉构成的。
有三个理由支持这一观点:
第一,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东京大会报告1992将知识产权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和“识别标志权”,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和其他与停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标志权。
二、美国最高法院1918在一份判决书中指出:“商标权很少与成文法设定的版权和专利权相似。除了作为现有企业的附属权利,不存在商标所有权这种东西。《商标法》只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部分,它的作用只是表明产品是商人的产品,保护他的商誉,处理把另一个人的产品当作他的产品来卖。”
第三,就商标的复杂内涵而言,绝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智力成果。商标是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非智力成果的例子。商标主要是商誉的象征,是产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等一系列智力和体力活动的结合。同时,商标不仅是商誉的象征,还包括特殊的进货渠道、良好的客户关系、人们的心理认知等对商家有利的条件。一般来说会在竞争中带来优势地位,这通常与人的认可度有关。所以商标的内涵是很复杂的,不能只归结为智力成果。
如果能给出详细的信息,可以给出更详细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