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实名制的其它

2010年6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公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从2010年7月1日起,个人开网店将实行“实名制”,需提交姓名、地址真实信息,但并不强制要求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办法》首次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全部过程和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涉及市场准入、商品准入、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凭据、交易竞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保护等多方面。 开网店是否需要办照,此前是热议焦点。今年4月,工商总局就《办法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记者对比了一下,昨日公布的《办法》内容并无太大变化。

《办法》将开网店的卖家分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两类,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也就是个人,应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这表明,工商总局对开网店办照并没有实行“一刀切”,不是所有网店都要强制办照,而采取了较人性化的区别监管。一些临时进行二手或闲置物品交易的个人卖家,只需提交真实身份信息就可进行网络交易。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网络交易是在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条件是采取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办法》从消费者有效识别网络经营者真实身份、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信息保护、申诉处理办法等方面作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要求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为经营者建立登记档案,要求网络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以此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此外,工商总局表示,对网络交易将主要实施3项监管措施,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力争3年建成全国统一网络监管平台。 《办法》规定,提供服务交易平台的网站要对网店开办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并应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

其中,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同时规定,网络平台经营者须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对售假网店采取措施。

另外,消费者在网上消费发生纠纷,平台经营者应向其提供销售者真实的网站注册信息,协助向交易当事人追偿。 《办法》同时赋予工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辖权。工商总局表示,按照有利于维护权益、便于查处的原则,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由发生地的网站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管辖,如果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移交给违法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处理。

对网上经营者出现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可处以1万到3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可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责令暂时屏蔽或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提请关闭该违法网站。 2008年8月,北京出台的电子商务监管意见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需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经营,否则将按无照经营查处,“个人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不用登记注册。《办法》公布后,有市民关注北京会不会对该规定做出修改。对此,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要看到新办法具体规定后,再发表意见。

淘宝网有关人士昨日表示,《办法》的很多内容都与主流网站的现行规定差不多,如“实名制”审核、消费者投诉制度、商品退出制度等。一位购物网站人士指出,对个人开网店是否注册的条件,在细节上还是说的不明确,一旦工商查处认为应该办照,谁来担责? 《办法》在2010年4月2日下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将网店主分为了以电子商务为平台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对于以个人身份开设网店的用户,“办法”中只要求“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未强制规定必须办理营业执照。 虽然不用办照,但是“办法”中也要求开设网店的个人和企业均需实名制。个人需向网站“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而企业则需“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而像淘宝这样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有义务“对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没有做到的,将可能被处以1万到3万元的罚款。

但是,“办法”中并没有明确什么样的企业需要办照。而记者了解到,目前除了淘宝等颇具规模的网站,还有很多企业间电子商务类的网站中的卖家并没有做到实名制。

在“办法”中,没有细化网店主出售商品时违规违法的罚则,而是明确了“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可用现有的《消法》、《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理。

而对于没有妥善保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网站出现严重的违法情节,除了依照工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外,还将短期或长期关闭该网站。 个人网店即将进行实名注册,大交易量个人卖家需缴纳税费。国家工商总局表示,相关办法尚处于调研论证阶段,待时机成熟后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业界对征稿意见的解读,个人网店要进行实名制,部分更需进行工商登记,缴纳税费等是其中核心内容,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对如今蓬勃发展的个人网店进行约束。工商部门相关人士其坦言要制约网络上的假货,实名制还是不足够的,部分网店还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目前,管理部门正式公布相关细节, 按我国现有税务法,经营型企业在网上交易应缴17%的增值税;如只是买进卖出的店家,缴纳4%的增值税。

金融专家表示,一般增值税是交给国家的,地税是交给地方的。具体征收何种税,征税额是多少,要看国家的进一步规定,“目前国内高速发展的网络购物已对实体店造成一定影响。从长远来看,对网购征税是有利于国内整体商业环境的公平竞争,亦有利于国家的规范管理”。 针对《办法》,工商总局负责人对媒体表示,网络商品交易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条件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为此,《办法》根据网络消费特点,从消费者有效识别网络经营主体真实身份、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行为规范、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信息保护、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维护消费者权益应当履行的义务、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等方面作出规定。

规定包括,在网络消费凭证方面,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在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根据网络消费特点,从消费者有效识别网络经营主体真实身份、交易凭证、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等几个方面做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其中,《办法》提到,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网商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采取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服务。同时,《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对于消费者比较关心的网络消费凭证方面,《办法》规定,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经营者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集中交易的场所和空间,网络交易平台交易秩序是否规范、有序,直接关系到网络商品交易能否健康发展。目前大型网购交易平台主要有淘宝、腾讯拍拍、百度有啊等,此外还有一些新兴的网购交易平台和区域性的网购交易平台。

在维护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秩序方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为此,《办法》具体规定了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办法》明确指出,网络交易平台要承担交易主体经营资格审查、登记、公示等责任;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规章制度。其中,申请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网络交易平台须至少保存60日。

同时,网络交易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有证据证明平台商家具有侵权行为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此外,网络交易平台还要承担保存交易信息、制止违法行为,并报告、协助、配合查处违法行为。

规定分为6章、44条,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违反规定不对平台上的网商实行实名登记和资格审查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