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我介绍一下诉讼时效,谢谢。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不再保护该权利的制度。在法定时效期间,债权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将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法定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虽然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但债权人的请求权的行使只会受到阻碍,权利本身和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发现没有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理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分类
诉讼时效根据时间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指的是普遍适用的处方,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
特别诉讼时效。指某些特定民事法律的诉讼时效。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也就是说,凡有特别规定的地方,都适用特别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殊处方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短期处方。短期时效是指不满两年的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如果身体受伤要求赔偿;2、销售不合格商品未申报的;3.拖延或拒绝支付租金;4.寄存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
但第二项因特殊产品质量法而有所改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权利,自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给原消费者十年后丧失;但是,并没有超出明示的安全使用期。
第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提起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以及《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限都不得超过自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将诉讼时效定为3年;
《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其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
第三,最长的诉讼时效。最长的诉讼时效是20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自侵害之日起,人民法院对权利的保护不超过二十年”。根据这一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最长时效为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是强制性的,任何时效都是法律法规强制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和放弃的任何约定都是无效的。
特性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由于一定的法律原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无效,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因一定的法律原因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而中止诉讼时效的计算。《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出于法律原因。这些法律原因包括两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是当事人不能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妨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其他情形。2.法律原因发生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之后会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3.诉讼时效中止前经过的期间,与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失后继续的期间合并计算。但中止的时间过程不计入时效期间。因此,民法将诉讼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中止在我国的效力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执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中止的法定原因消除后,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直至届满。(一)、我们来谈谈民商法:
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前一种公式适用于物权时效,但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还没有规定。后者适用于索赔权。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力,就会导致“胜诉权”的丧失。
法律条款
1.[1年]
(1)《民法通则》第136条有如下一年的时效期间:
(一)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销售不合格商品未申报的;
(三)拖延或者拒绝支付租金的;
(四)提存财产灭失或者毁损。
(2)《海商法》第257条(1)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索赔。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或者时效期满后,责任人向第三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赔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或者收到受理其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三)《海商法》第二百六十条关于海上拖航合同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四)《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自理结束之日起计算。
⑤《拍卖法》第61条第三款因拍卖标的瑕疵未申报的,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2.[2年]
(1)《民法通则》第135条适用于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同法解决方案第六条(一)技术合同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止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未超过一年的,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3)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被授予专利权前,专利权人未支付适当的使用费的,请求使用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在被授予专利权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计算。
(4)《商标案件解释》第18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两年提起诉讼的,提起诉讼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在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内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计算两年。
⑤《著作权纠纷解释》第二十八条:著作权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提起诉讼超过两年的,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两年计算。
⑥《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⑦《海商法》第257条第2款规定的航次租船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八)《海商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旅客人身伤害赔偿请求,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二)对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输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旅客在运输期间因受伤下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该期间自旅客下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三)对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索赔,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⑨《海商法》第259条关于船舶租赁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⑩《海商法》第261条关于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双方共同支付赔偿金之日起计算。
○11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有关救助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12《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时效期间为两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3《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权利,自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给原消费者十年后丧失;但是,并没有超出明示的安全使用期。
3.[3年]
(一)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限都不得超过自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2)《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提起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4.[4年]
合同法解释第七条(一)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以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未超过两年的,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5.[5年]
《诉讼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涉及房地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二十年]
(1)《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②在《民法通则》第175条第2款规定的“二十年”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时效延长的规定,不适用关于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3)《诉讼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涉及房地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还有一个概念叫“预定期间”,在诉讼时效之前指的是诉讼权利,这个概念主要指的是实体权利,即法律规定你的一些实体权利的存在有一个固定的期间,比如:
人民意见第七十三条:对于成立后超过一年,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二)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道撤销原因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产的表示。期满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受胁迫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15条规定:“货物、包裹、行李在运输途中灭失或者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条例》第180条的规定。从铁路运输企业交货的次日起算;货物、包裹、行李全部灭失的,从交付期限届满后第30天的次日起计算。但是,在此期间或者交付期间已经确认损失的,从铁路运输企业提交货运记录的次日起计算。”
刑法中的诉讼时效
1.关于追诉时效,刑法规定超过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满10年的,经过10年;(三)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经过15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20年后认为需要起诉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我国刑法还规定,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行政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但书背后的内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期限为6个月。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的,经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汇算清缴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税款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核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退库的,应当依照有关国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还。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三年内补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特殊情况下,征兵期限可延长至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或者骗税,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二、程序法: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期间
三天: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开庭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
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时,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并在三日内发布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4.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五天: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
2.被告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3.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4.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送原审人民法院。
5.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6.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和答辩状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提交第二审人民法院。
7.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申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监督程序: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七天: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决,可以上诉。
10日: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开宣判。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出具书面判决书。
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破产还债程序结束后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15日:
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天。
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
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6.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清楚、合法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未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内未执行完毕的,还应当将执行情况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执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30日:
1.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案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但听证选民资格的情况除外。
4.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5.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内未执行完毕的,还应当将执行情况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6.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三十日内提交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交答辩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或者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8.涉外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涉外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财产保全。
六十天:
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受送达人的,应当送达。公告后六十日,视为送达。
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时,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并在三日内发布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三个月: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
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后,应当发布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通知期限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通知期限为一年。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存活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三个月。
4.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六个月:
1.离婚调解不允许和好。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送达回证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未返还,但根据各种情况视为送达的,自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无法以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视为送达。
一年:
1,死亡公告期一年。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布财产债权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3.普通诉讼: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报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为公民的为一年,双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两年了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不得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决申请再审。
2.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他失踪的,应当向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无法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3.申请执行的期限
仲裁法
五天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仲裁委员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十天
仲裁庭应当对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予以更正;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六个月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刑事诉讼法:
十二个小时
1.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件。传唤和传唤的最长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强制传唤等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
2.法官应当在逮捕后12小时内完成对被逮捕人的讯问,不得以连续逮捕的方式变相拘留被逮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