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商标转让合同是指商标所有人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商标转让给他人,受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一、审查商标转让合同的效力:

转让商标合同的效力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是否无效或可撤销,转让商标是否为人民法院冻结的商标和作为质押登记的商标:

1.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公众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

(一)由于重大误解。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的请求。

2.审查被转让的商标是否是人民法院冻结的商标,是否是作为质押注册的商标。在冻结期和质押期内,未经人民法院和质权人同意,该商标不得转让。否则,商标转让合同无效。

二、审查商标转让合同的条款:

1,合同标的。合同的转让方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受让方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2、商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商标名称、图案、国别、注册时间、注册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以及商品或服务的名称。

3.商标权的许可状态。在商标权转让之前,经常会发生转让方已经将商标使用权许可给第三方的情况。为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受让人在签订合同前应明确了解转让商标的权利,并应明确约定转让商标的许可使用以及合同签订后受让人是否仍需承担与许可使用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4、商标权转让后,受让人的权限。应当明确规定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者服务的类别和名称)以及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理范围。

5.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属于永久性商标权转让还是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应当明确约定。根据转让的不同性质,受让方享有不同的权利。

6.商标权转让的时间。根据商标转让性质的不同,转让的时间也不同。对于永久性商标转让,一般约定在商标转让合同完成商标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后,商标权正式转让给受让人。对于商标权的非永久性转让,应当约定转让期限,约定转让方自转让期限届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7.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及支付方式。该条款应明确约定转让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如果是涉外业务,还要考虑货币汇率和计算方法。

8.商标转让手续的办理。明确约定双方同时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此外,还应约定变更注册人的费用由谁承担。

9.商品质量保证。商标权的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注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的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货物样品、制造该货物的技术指导或专有技术(可另行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以及产品说明书、产品包装和产品维护法,如有必要,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货物的客户名单。在非永久性转让的情况下,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的生产和产品质量。

10,双方的保密义务。应明确约定双方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秘密的义务。

11.违约责任是保证债务履行、保护和救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违约责任的防范措施:

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各种情形没有明确约定,因此不能适用违约责任条款。

在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的违约形式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依据,使得违约条款无法操作。

将解除合同误解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或者误以为只要违约就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损失太高?。

12.关于争议解决条款,一般同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通过诉讼解决的情况下,各方应出于自身立场,尽最大努力同意当地法院的管辖权。

如果争议通过仲裁解决,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出于自身立场同意仲裁机构在其所在地的管辖权。

13.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在双方都在不同国家的情况下,每一方都为了自己的立场尽力同意适用自己的法律。

三、商标转让合同的常见法律风险:

(一)、转让方应注意

1.明确受让方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限制依法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作为商标权的受让人。

2.商标转让费应尽可能约定分期支付。如果签订合同,支付部分费用,其余费用在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应当避免在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同意一次性支付。

二、受让方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转让方依法享有转让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有效。商标注册证作为合同的附件。需要提醒的是,受让方不能只依赖转让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明,还必须调查转让方是否为商标注册人。此外,还应了解商标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是否与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姓名地址一致。如果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与转让的商标注册证上的名称和地址不一致,商标局将驳回转让申请。

2.为了防止消费者对不同的生产者或者服务者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产生混淆和误解。应当明确规定,商标所有人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应当将其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给同一受让人。

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后续商标转让不能影响在先许可的效力。被许可人可以在许可有效期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从而对被转让商标的受让人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商标权的许可地位应当明确约定。

四、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注意

1.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转让经核准后,应当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由于受让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核准公告之日止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因此应明确规定双方在此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2.应当明确,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办理转让注册商标手续时,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综上所述,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商标转让合同时,应对转让商标有充分的了解,并严格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最大限度地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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