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络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新建、改建居民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点建设,方便市民生活,保障全市农产品供应充足和价格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居民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点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是指由政府投资或与社会资金合作建设的,强化公益性服务功能,出售蔬菜、水果、肉禽蛋等农产品的各种零售形式,包括公益性生鲜超市、社区菜市场、社区蔬菜店等。第三条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的设置应当遵循总量合理、布局科学和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发展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统筹、监督、指导和考核;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六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规划建设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区(市、县)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点的管理。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办理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依法将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规划设计方案纳入审查内容。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市建设管理单位监管的新建、改建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和接收,指导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市、县)建设管理单位的监督下,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新建和改建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和接收。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点的管理工作。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点的管理工作。第七条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规划中明确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点的位置和建设规模;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注明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的位置、建筑规模和用途,并在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的产权证书中注明位置、建筑规模和用途。第八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为新建、改建住宅地块提供规划条件时,应当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编制的布局规划,将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的设置纳入规划设计条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经营性用地出让时,应当公布规划条件确定的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的布局和建设要求。第九条在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竣工后按照依法签订的配套协议移交,具体移交工作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为公共用途建设的农贸市场不得改变其功能用途。所有权人不能按照功能用途继续经营的,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与其协商合作建设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合作不成的,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依法以成本价协商回购,保证其持续经营。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用地规划、用地手续和方案审批手续后,配套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贵阳市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协议》中明确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的相关内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的居民小区居民入住率达到30%时,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应当投入运营。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居民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的配建标准按照城市规划和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新建、改建住宅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商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依法进行验收。第十五条公共农产品零售网点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单位和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