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有什么特点?

法律主观性:

1.特别程序审理是确认一定法律事实,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因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3、执行一审;4.审判机构原则上实行独任制审理案件;5.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6.案件结案周期短;7.免诉讼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案件、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或者撤销监护案件在性质上也属于非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审理此类案件。

法律客观性: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有什么特点?1.起诉方式简单,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2.受理程序简单,双方当事人可同时到基层法院或其派出法院请求解决争议,法院或其派出法院可即时或择日审理;3.召唤方法很简单。法院可以用简单的方式传唤和通知当事人和证人,不要求采用传唤或通知的形式;4、审判组织简单,由单一法官进行审判;5.审判程序简单,不必像普通程序那样严格,法庭调查和辩论按程序进行;6.审理期限短,自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7.注意调解。当事人同时出庭的,可以提前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向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也可以另行开庭审理。二、什么属于简易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关于民事诉讼的意见》、《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结合长期的审判实践,一般认为,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应当是:1,事实清楚,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陈述基本一致,能够提供可靠的证据,不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就能够查明事实、分清是非;2.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明确的,也就是说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持有者。3、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之间对案件的是非、责任和诉讼标的没有原则性分歧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