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通过擦拭、喷雾或者其他类似方法,用于皮肤、头发、指甲、嘴唇等人体表面的清洁、防护、美容和修饰的日用化工产品。第四条国家根据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旧原料。
法律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化妆品标签不得与化妆品包装(容器)分离。
第十八条化妆品标签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位(包装)上。有说明书的化妆品应附在产品的最小销售单位(包装)上。
第十九条透明包装化妆品,通过外包装可以清晰识别内包装或者容器上的全部或者部分识别内容,可以不重复外包装上的相应内容。
第二十条化妆品标签的内容应当清晰、醒目、耐久,便于消费者识别和阅读。
第二十一条化妆品标识,除注册商标标识外,其内容必须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二条化妆品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签中强制标注内容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外,标识中使用的拼音和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化妆品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只标明名称、生产厂商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有效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材料的,可以在说明材料上标注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