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和域名冲突了怎么办?
1,结合国际法律法规,域名和商标之间不能有扩展名。
与商标有关的权利应当由商标所有人占有和使用,而与域名有关的权利应当由域名注册人占有和使用。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两种完全不同的规则。两种logo所标注的主题不同,适用于一种logo的体系自然不能适用于另一种logo。就因为你是商标权人,你就必须把你的权利延伸到域名权利上,反之亦然。笔者认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中国也是如此。对于商标,不能因为网络的兴起就完全推翻现有的制度,也不能否认整体管理机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区分和界定“恶意”和“非恶意”的界限,自觉遵守诚信原则。
如前所述,应谨慎对待“恶意”和“非恶意”的区分,综合考虑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只有正确把握“后注册域名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和“后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域名的冲突”的实质,才能妥善处理冲突。同时,笔者认为,域名和商标是一样的。只要注册人先按程序申请,在“非恶意”的情况下注册使用该域名或商标,就不应该属于侵权。因为他遵循的是市场经济法律环境下最基本的原则——诚信原则,虽然这一原则现阶段没有列在法律中,但笔者个人认为,它必然会成为网络空间的基本原则之一。那么,如果域名注册人或商标注册人恶意注册或使用,必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必然构成侵权。
3.确立民事责任原则。
对此,我们从“后注册域名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的角度来讨论责任问题。域名注册人利用网站损害商标所有人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比如一个网络的中文域名和一个产品的商标名一样。虽经合法注册,但与在先商标所有人从事推广、介绍、销售类似商品的活动。这种行为足以对公众造成一定的混淆,误以为这个网站上的商品与商标权人有某种联系。或者其他恶意损害商标形象的行为。所以,类似这种情况,即使商标不“驰名”,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比如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禁止用户不正当商业使用等。反之,对于“后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域名冲突”的情况也是如此。
4、例外原则
在传统的商标制度中,有一个特殊的制度,即驰名制度,它比一般的商标保护更有力。对于驰名商标,要求该商标不能用于任何可能导致“误认”的商品或服务中。针对这种情况,似乎可以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域名领域。如2000年6月荷兰宜家与北京国家电网公司的域名纠纷案,荷兰天祥系统有限公司拥有的宜家品牌不仅在国际上享有极高的声誉,而且还在中国注册了宜家的品牌。最后,法官除了使用现有的国内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还首次引用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
④由此可见驰名商标的优越性。